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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锋股份:董事会关于本次重组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的说明  

摘要:肇庆华锋电子铝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本次重组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的说明 肇庆华锋电子铝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拟以发行股份的方 式购买北京理工华创电动车技术有限公司的100%股权,同时

肇庆华锋电子铝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本次重组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的说明

    肇庆华锋电子铝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拟以发行股份的方

式购买北京理工华创电动车技术有限公司的100%股权,同时向不超过10名符合

条件的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股份并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重组”)。公司董事会对本次重组是否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的规定进行了审慎分析,董事会认为:

    1、公司本次重组中拟购买的标的资产理工华创100%股权为股权类资产,不

涉及需要立项、环保、行业准入、用地、规划、建设施工等相关报批事项。本次重组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工信部、财政部、中国证监会等监管部门审批,上述报批事项已在《肇庆华锋电子铝箔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预案》中披露,并对可能无法获得批准的风险作出了特别提示。

    2、本次重组交易对方合法拥有理工华创100%的股权,该等股权上没有设置

抵押、质押、留置等任何担保权益,也不存在任何可能导致标的股权被有关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查封、冻结或限制转让的未决或潜在的诉讼、仲裁以及任何其他行政或司法程序。理工华创为依法设立和有效存续的有限公司,其注册资本均已全部缴足,不存在出资不实或者影响其合法存续的情况。

    3、本次重组的购入资产有利于提高公司资产的完整性(包括取得生产经营所需要的商标权、专利权等无形资产),有利于公司在人员、采购、生产、销售、知识产权等方面保持独立。

    4、本次重组有利于完善公司的产业链;有利于公司改善财务状况、增强持续盈利能力,有利于公司突出主业、增强抗风险能力;有利于公司增强独立性。

    董事会认为本次重组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的相关规定。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系《肇庆华锋电子铝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本次重组符合

 第四条规定的说明》之签署页)

                                         肇庆华锋电子铝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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