冠昊生物: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来源:冠昊生物
摘要:证券代码:300238 证券简称:冠昊生物 公告编号:2017-076 冠昊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人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冠昊生物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 公告编号:2017-076
冠昊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人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冠昊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于2017年9月29日以通讯方式召开,会议通知已于2017年9月26日以专人送达、邮件、传真等方式送达全体监事。本次会议应参加监事3名,实际参加监事3名。本次会议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经出席会议监事讨论并投票表决,一致通过以下议案:
(一)逐项审议通过关于《提名公司第四届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的议案;
公司第三届监事会三年任期已经届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等规定,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由3 名监事组成,其中职工代表监事1 名。根据股东推荐并经董事会第三届提名委员会提名,薛志福先生、李建辉先生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简历详见附件。
逐项表决结果如下:
1. 关于提名薛志福为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的议案;
表决结果:赞成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2. 关于提名李建辉为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的议案;
表决结果:赞成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上述候选人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采取累积投票制表决方式。上述两位监事候选人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将与公司职工代表选举产生的职工代表监事共同组成公司第四届监事会。
表决结果:赞成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二)审议通过关于《终止公司2016年度创业板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并撤回申
请文件》的议案。
公司分别于2016年10月21日和2016年11月9日召开了第三届监事会第
十七次会议和201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2016年度非公开发
行股票的方案。由于在申报过程中,我国证券市场发生了较大变化。综合考虑资本市场变化情况、公司融资能力和融资方式、经营情况及审议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东大会决议即将到期等多种因素,经与医盛投资及相关投资人和中介机构反复沟通后,决定终止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并向中国证监会申请撤回公司 2016年度创业板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申报文件。
经审议,监事会认为:公司关于终止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的审议程序、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刊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上《关于终止公司2016年度创业板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并撤回申请文件的公告》。
表决结果:赞成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特此公告。
冠昊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17年9月30日
附件:
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简历
薛志福先生:男,1938年3月出生,中国国籍,教授职称,2008年5月至
今担任冠昊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1964年7月医学院毕业后参加
工作,2001年退休,期间曾任新疆卫生厅科教处处长,卫生部科教司计划处长,
卫生部医药科技发展研究中心主任等职务。
截至公告日,薛志福先生未持有公司股票,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及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受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他相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的惩戒等情形,不存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监事的情形,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3.2.3 条所规定的情形,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李建辉先生:男,1968年2月出生,中国国籍,高级会计师职称,中国注
册会计师、中国注册评估师。现任公司监事会监事;兼任广东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广东雄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四川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广东华特气体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侨银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广州仲裁委仲裁员、光领会计师事务所顾问。
截至公告日,李建辉先生未持有公司股票,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及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受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他相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的惩戒等情形,不存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监事的情形,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3.2.3 条所规定的情形,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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