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启技术:《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来源:龙生股份
摘要:光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根据2017年9月28日光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 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公司章程》作如下修改: 修订前 修订后 第十一章军工事项特别条款 第二百条公司接受国家军品订货,并
光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根据2017年9月28日光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
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公司章程》作如下修改:
修订前 修订后
第十一章军工事项特别条款
第二百条公司接受国家军品订货,并保证国家
军品科研生产任务按规定的进度、质量和数量
等要求完成。
第二百�一条公司严格执行国家安全保密法律
法规,建立保密工作制度、保密责任制度和军
品信息披露审查制度,落实涉密股东、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中介机构的保密责任,
接受有关安全保密部门的监督检查,确保国家
秘密安全。
第二百�二条公司严格遵守军工关键设备设施
管理法规,加强军工关键设备设施登记、处置
管理,确保军工关键设备设施安全、完整和有
效使用。
第二百�三条公司严格遵守武器装备科研生产
许可管理法规,保持与许可相适应的科研生产
能力。
无 第二百�四条按照国防专利条例规定,公司对
国防专利的申请、实施、转让、保密、解密等
事项履行审批程序,保护国防专利。
第二百�五条公司修改或批准新的公司章程涉
及有关特别条款时,应经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
主管部门同意后再履行相关法定程序。
第二百�六条公司应当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动员法》的
规定,在国家发布动员令后,完成规定的动员
任务;根据国家需要,接受依法征用相关资产。
第二百�七条公司控股股东发生变化前,公司、
原控股股东和新控股股东应分别向国务院国防
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履行审批程序;董事长、总
经理发生变动,军工科研关键专业人员及专家
的解聘、调离,公司需向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
主管部门备案;公司选聘境外独立董事或聘用
外籍人员,需事先报经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
管部门审批;如发生重大收购行为,收购方独
修订前 修订后
立或与其他一致行动人合并持有公司5%以上
(含5%)股份时,收购方须向国务院国防科技
工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百�八条国家以资本金注入方式投入的军
工固定资产投资形成的资产,作为国有股权、
国有债权或国有独享资本公积,由相关国有股
东享有。
原公司章程中第十一章及第十二章各项条款序号顺延,除以上修订外,《公司章程》中的其他条款不变。对《公司章程》的前述修订经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后生效。
光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七年九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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