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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812:华北制药关于公司诉讼事宜的公告  

摘要:证券代码: 600812 股票 简称: 华北制药 编号:临2017-058 华北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诉讼事宜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

证券代码:600812        股票简称:华北制药        编号:临2017-058

                          华北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诉讼事宜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仲裁)阶段:二审阶段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公司及物资供应分公司均为被告之一

     涉案的金额:3470万元及利息

     本次诉讼不构成重大诉讼事项。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目前,公司正在与建行滏东支行沟通,

协商妥善的处理方案。因物资供应分公司已于2015年12月停止与裕泰化工公司的供应

链物流业务,据了解目前其仍在生产经营,但对其具体偿付能力无法判断,故基于谨慎性原则,公司于2017年三季度计提预计负债4031.74万元(包含本金3470万元,以及预计利息、罚息总计561.74万元),因此将对公司年度损益产生不利影响。

     华北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因所属物资供应分公司通过保理业务为河北裕泰化工有限公司(下称裕泰化工公司),自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滏东支行(下称建行滏东支行)借款3470万元,逾期未偿还全部本息纠纷一案,上诉至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年9月27日,公司收到【(2017)冀民终528号】民事判决书,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维持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结果。

     2017年3月28日,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一审【(2016)冀

04民初 41号】民事判决书,判令由裕泰化工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

内偿还建行滏东支行3470万元及利息,由物资供应分公司及公司承担共同

偿付责任,由裕泰化工公司的关联公司裕泰实业公司、裕隆化工公司和其实际控制人李伟及配偶潘小龙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一、本案件起诉的基本情况

     2016年2月14日,原告建行滏东支行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为由向河

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裕泰化工公司、公司及物资供应分公司、裕泰实业公司、裕隆化工公司、李伟、潘小龙。请求法院判令由裕泰化工公司、物资供应分公司及公司偿还原告保理预付款3470万元及利息,并由裕泰实业公司、裕隆化工公司、李伟、潘小龙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二、案件的事实及理由

     为了进一步拓展业务范围,物资供应分公司于2013年开始与裕泰化工

公司开展供应链物流业务,并尝试开展相关保理业务。2015年6月30日,

建行滏东支行与裕泰化工公司签订编号HDYZBL-FD[2015]001号《有追索权

国内保理合同》,物资供应分公司确认同意,将对裕泰化工公司的应付账款转让给建行滏东支行。保理业务手续完结后,建行滏东支行向裕泰化工公司支付了3470万元保理款。同月,裕泰实业公司、裕隆化工公司和李伟、潘小龙与建行滏东支行签订保证合同,约定为裕泰化工公司的上述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上述借款裕泰化工公司已逾期,建行滏东支行向法院提出诉讼。

     公司及物资供应分公司主要答辩理由:建行滏东支行诉由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而建行滏东支行与物资供应分公司之间的纠纷属于债权转让合同纠纷。物资供应分公司与公司不应作为本诉的当事人出现。导致建行滏东支行的保理预付款不能按期偿还的主要责任人为裕泰化工公司,物资供应分公司及公司不应当对此承担偿还责任。

     三、一审判决情况

     2017年3月28日,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2016)冀04

民初41号】民事判决书,判令由裕泰化工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

还建行滏东支行3470万元及利息,由物资供应分公司及公司承担共同偿付

责任,由裕泰实业公司、裕隆化工公司和李伟、潘小龙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公司及物资供应分公司不服上述判决,遂上诉至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四、二审判决情况

     2017年4月23日,公司和物资供应分公司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

起上诉。请求法院依法撤销【(2016)冀04民初字41号】民事判决书,依

法改判上诉人不承担应当由借款人裕泰化工公司及其担保人承担的偿付责任。上诉理由:(1)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裕泰化工公司转让给建行滏东支行的债权在保理合同签订时不完整存在;(2)一审判决仅考虑了《合同法》80、81条的规定,而忽略 82、83条的规定,属于适用法律错误。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驳回了上诉请求。

     五、损失风险救济途径

     为了最大限度减少该案的或有损失,早在2016年4月22日,物资供

应分公司已经将裕泰化工公司及其关联公司裕泰实业公司、裕隆化工公司诉至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连带偿付货款3470万元及利息。

     2017年7月31日,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一审【(2016)冀04

民初149号】判决:裕泰化工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物资供应分

公司支付3470万元及利息。裕泰实业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裕隆化工公

司在601万元内承担抵押担保责任。

     如果公司被迫依照【(2016)冀04民初41号】判决对建行滏东支行承

担清偿责任,物资供应分公司诉裕泰化工公司及关联公司货款纠纷案的判决【(2016)冀04民初149号】一旦生效,公司将立即启动对裕泰化工公司、裕泰实业公司的强制执行,以及对其关联公司担保物的优先受偿。

     六、案件对公司损益的影响

     目前,公司正在与建行滏东支行沟通,协商妥善的处理方案。因物资供应分公司已于2015年12月停止与裕泰化工公司的供应链物流业务,据了解目前其仍在生产经营,但对其具体偿付能力无法判断,故基于谨慎性原则,公司于2017年三季度计提预计负债4031.74万元(包含本金3470万元,以及预计利息、罚息总计561.74万元),因此将对公司年度损益产生不利影响。

     该业务为物资供应分公司为了拓展新业务,至今开展的唯一一笔保理业务,操作中物资供应分公司的有关人员明显缺乏保理业务的相关知识,公司已严禁下属子、分公司擅自开展任何保理业务。该事项的进展情况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华北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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