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水渔业:关于收到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的公告
来源:中水渔业
摘要:证券代码:000798 证券简称:中水渔业 公告编号:2017-068 中水集团远洋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中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 公告编号:2017-068
中水集团远洋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中水集团远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7年9月
26 日收到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翔检公诉刑诉【2017】
453号)(以下简称“起诉书”)。主要内容如下:
一、 起诉书的主要内容
被告人:张福赐
被害人:厦门新阳洲水产品工贸有限公司
检察院依法审查查明:2014年12月29日,被告人张福赐利用
其担任厦门新阳洲水产品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阳洲公司”)总经理负责采购、控制资金的职务便利,将公司资金人民币1535.861789万元以预付采购款的名义转入新阳洲公司的供货商厦门市翔安区嶝旺水产品专业合作社、厦门市翔安翔嶝海盛水产品合作社、苍南海壹食品有限公司的账户,再向上述三家供货商谎称先不需要买这么多货物,以借款的方式让三家供货商将上述款项转入其指定的银行账户上。当日,被告人张福赐将该笔款项用于向新阳洲公司股东南京凯腾瑞盈创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南京点量长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南京点量承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支付收购股份的首期款。至今,被告人张福赐仍未将上述款项返还给新阳洲公司。
检察院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张福赐身为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公司资金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应当以挪用资金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福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
二、 相关披露情况
本案相关情况详见公司于2016年3月29日披露的《关于终止<
股权转让意向书>并对张福赐涉嫌犯罪行为进行控告的公告》(公告编号2016-011)、公司于2016年5月26日披露的《关于收到
的公告》(公告编号2016-032)以及公司于2017年1月19日披露的《关于收到
的公告》(公告编号2017-002)。 三、是否存在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由于本案最终判决及后续执行结果存在不确定性,暂时无法准确估计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后期利润的影响。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上述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 公司将及时披露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 特此公告。 中水集团远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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