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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310:桂东电力关于子公司永盛公司重大诉讼一审判决结果的公告  

摘要:证券代码: 600310 证券简称: 桂东电力 公告编号:临2017-072 债券代码:122138 债券简称:11桂东01 债券代码:122145 债券简称:11桂东02 债券代码:135219 债券简称:16桂东01 债券代码:1352

证券代码:600310          证券简称:桂东电力           公告编号:临2017-072

债券代码:122138          债券简称:11桂东01

债券代码:122145          债券简称:11桂东02

债券代码:135219          债券简称:16桂东01

债券代码:135248          债券简称:16桂东02

                       广西桂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永盛公司重大诉讼一审判决结果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公司全资子公司永盛公司为本案原告。

    ●涉案金额:预付货款余额1,323万元及资金占用费、律师费、案件受理费等。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诉讼判决为一审判决,尚未依法生效,对我公司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

    近日,公司全资子公司广西永盛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收到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2016)粤0902民初3154号),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案的基本情况

    2013年12月2日,公司全资子公司广西永盛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

或“永盛公司”)就与茂名市名油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茂名名油公司”)、保证人

陈超海、李志强、简少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以下简称“本案”)向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递交了《民事起诉状》,请求判令被告一向原告钦州永盛返还预付货款余额1323万元、支付资金占用费及律师费、案件受理费等,并要求保证人陈超海、李志强对茂名名油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详见2014年2月28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

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广西桂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子公司钦州永盛重大诉讼公告》)。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被告茂名名油公司、陈超海、李志强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现一审审理已终结。

    二、本案的判决情况

    近日,公司子公司永盛公司收到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

((2016)粤0902民初3154号),法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相关合同为双方的真实意思

表示,没有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为有效合同。庭审中,原告永盛公司确认双方在签订结算合同后,被告名油公司偿还了货款 1,500,000 元,尚欠货款为 13,230,000元-1,500,000元=11,730,000元,构成自认,法院予以确认。被告茂名名油公司、陈超海、李志强经法院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抗辩权利,本案可依法缺席判决。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法院判决如下:

    (一)限被告茂名市名油商贸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货款11,730,000元及资金占用费(资金占用费以货款11,730,000元为基数,从2012年9月27日起按年利率18%计至付清款项时止)给原告广西永盛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二)被告陈超海、李志强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广西永盛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其他的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6,446元、公告费260元,合计136,706元(原告广西永盛石油化工

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广西永盛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负担12,962元,由被告茂名市名

油商贸有限公司、陈超海、李志强负担123,744元。被告茂名市名油商贸有限公司、陈

超海、李志强应负担之金额在履行本判决义务时一并迳付原告广西永盛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本院不作另行退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

    三、本次判决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诉讼判决为一审判决,尚未依法生效,对公司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

    四、其他说明

    1、截止本公告日,本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2、本次判决尚未依法生效,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公司将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要求,及时披露本案的后续进展情况。

    五、备查文件

    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2016)粤0902民初3154号)。

    特此公告。

                                                    广西桂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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