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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功科技: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摘要:证券代码: 002006 证券简称: 精功科技 公告编号:2017-066 浙江精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精功科技股份

证券代码:002006         证券简称:精功科技         公告编号:2017-066

                        浙江精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精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于2017年9月15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及第六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1、会计政策变更的日期

    《企业会计准则第42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自2017年5月28日开始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自2017年6月12日开始执行。

    2、 会计政策变更的原因

    2017年4月28日,财政部颁布《关于印发

 的通知》(财会[2017]13号),自2017年5月28日起在所有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范围内施行,准则规范了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的分类、计量和列报,以及终止经营的列报。

    2017年5月10日,财政部印发《关于修订
 
  的通知》(财会[2017]15号),自2017年6月12日起施行。根据新准则要求,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冲减相关资产账面价值或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相关资产使用寿命内按照合理、系统的方法分期计入损益。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用于补偿以后期间的相关成本费用或损失的,确认为递延收益,在确认相关成本费用或损失的期间,计入当期损益或冲减相关成本费用或损失;用于补偿已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或损失的,直接计入当期损益或冲减相关成本费用或损失。与日常活动有关的政府补助,应当按照经济实质,计入其他收益或冲减相关成本费用。与企业日常活动无关的政府补助,应当计入营业外收支。企业应当在“利润表”中的“营业利润”项目之上单独列表“其他收益”项目,反映应计入其他收益的政府补助。企业对2017年1月1日存在的政府补助采用未来适用法处理,对2017年1月1日至新准则施行日之间新增的政府补助根据新政府补助准则进行调整,可比 会计期间的财务报表不进行追溯调整。 上述会计准则的颁布或修订,公司需对原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 3、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的是中国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4、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后,公司按照财政部于2017年4月28日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42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和2017年5月10日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中的规定执行。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二、具体情况及对公司的影响 1、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
  
   的通知》(财会[2017]13号)的规定和要求,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42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并根据要求在财务报告中进行相应的披露。公司执行上述新准则不会对当期和会计政策变更之前公司总资产、负债总额、净资产及净利润产生任何影响。 2、根据财政部印发的关于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通知(财 会[2017]15号)的要求,公司将修改财务报表列报,在利润表中的“营业利润”项目之上单独列报“其他收益”科目,将自2017年1月1日起与公司日常活动有关的政府补助从“营业外收入”项目重分类至“其他收益”项目。上述会计政策的变更不会对当期和会计政策变更之前公司总资产、负债总额、净资产及净利润产生任何影响。 三、公司董事会对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合理性的说明 公司董事会一致同意公司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
   
    的通知》(财会[2017]13号) 及《关于修订
    
     的通知》(财会[2017]15号)相关规定对会计政策进行合理变更,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独立董事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意见 根据《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独立董事王晋勇先生、章靖忠先生、吴江女士出席了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对公司会计政策变更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
     
      的通知》(财会[2017]13号) 及《关于修订
      
       的通知》(财会[2017]15号)相关规定进行的合理变更,修订后的会计政策符合财政部、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相关规定,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 五、监事会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意见 公司监事会一致同意公司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
       
        的通知》(财会[2017]13号) 及《关于修订
        
         的通知》(财会[2017]15号)相关规定对会计政策进行合理变更,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备查文件 1、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浙江精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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