腾邦国际:关于变更保荐机构后重新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来源:腾邦国际
摘要:关于变更保荐机构后重新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1 证券代码: 300178 证券简称: 腾邦国际 公告编号: 2017-077 深圳市腾邦国际商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保荐机构后重新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
关于变更保荐机构后重新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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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 300178 证券简称:腾邦国际 公告编号: 2017-077
深圳市腾邦国际商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保荐机构后重新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腾邦国际商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腾邦国际”)
于 2017 年 9 月 15 日披露了《关于更换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的公告》(公告编
号: 2017-076)。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信证券”)对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 A 股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持续督导义务解除, 国信证券未完成的对公司尚
未使用完毕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之持续督导工作由中信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 承继。
为规范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2015 年修订)》的规定,公司及中
信证券与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以下简称“ 江苏银行”)、 中国光大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以下简称“光大银行”)、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
罗湖支行 (以下简称“兴业银行”)、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华强支行 (以
下简称“工商银行”) 分别重新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具体签署情况如下:
序号 甲方 乙方 丙方 专户账号 账户余额(元)
1
腾邦
国际
江苏银行
中信
证券
19200188000117068 551,859.19
2 光大银行 39070188000101473 2,396.62
3 兴业银行 337030100100150362 54,630,450.42
4 工商银行 4000027529200233294 155,29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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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二、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
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2015 年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
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季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
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三、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曾劲松、 史松祥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
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
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
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
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四、乙方按月(每月 15 日之前)向甲方以邮件方式出具对账单,并抄送给
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五、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人民币一千万元
或募集资金净额的 10%的,乙方应当在付款后 5 个工作日内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
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六、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三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
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七、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未及时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
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
销募集资金专户。
八、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理人签署并
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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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期结束后失效。
九、如果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本协议项下的任何规定而给其
他方造成损失,违约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而遭受的
所有损失和费用。
十、本协议项下所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首先应在争议各方之
间协商解决。如果协商解决不成,争议各方应提交深圳仲裁委员会,并按其提交
仲裁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最终裁决。仲裁应用中文进行。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
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特此公告。
深圳市腾邦国际商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7 年 9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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