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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路通: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公告  

摘要:股票代码 : 002769 股票 简称: 普路通 公告编号:2017-047号 深圳市普路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第三次临时 股东大会 会议决议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股票代码:002769             股票简称:普路通             公告编号:2017-047号

深圳市普路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增加、变更、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一、会议通知情况

    深圳市普路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已于2017年8月24日分别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站公告。

    二、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7年9月8日(星期五)14:00

    2、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9月8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9月7日下午15:00至

2017年9月8日下午15:00中的任意时间。

    3、召开地点: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1006号深圳国际创新中心A栋21楼会议室

    4、召开方式: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5、召集人:深圳市普路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6、主持人:董事赵野先生

    7、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股票上市规则》、《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5人,代表股份120,338,678股,占公司总股份的31.9613%,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其中: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数为3人,代表股东4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120,337,77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1.9611%。

    2、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与本次会议的股东共1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9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002%。

    3、参与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3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195,229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519%。

    本次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赵野先生主持,会议对董事会公告的议案进行了讨论和表决。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四、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与会股东经过认真审议,以现场书面记名投票方式与网络投票的方式,逐项审议并对以下议案进行表决,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向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申请开立以境外子公司为被担保人的融资性保函并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20,337,77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3%;反对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7%;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94,329股,同意股数占出席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390%;反对9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610%;弃权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本项议案获得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该项议案表决通过。

    2、审议并通过了《关于更换公司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20,338,67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95,229股,同意股数占出席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本项议案获得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该项议案表决通过。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彭�M、刘翔宇

    3、结论性意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股票上市规则》、《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深圳市普路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普路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普路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9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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