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飞拓:2017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来源:英飞拓
摘要:证券代码: 002528 证券简称: 英飞拓 公告编号:2017-103 深圳英飞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第四次临时 股东大会 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证券代码:002528 证券简称:英飞拓 公告编号:2017-103
深圳英飞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深圳英飞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7年08月23
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刊登了《深圳英飞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7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2、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3、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二)会议方式:采用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三)会议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7年9月7日(星期四)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17年9月6日――2017年9月7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9月7
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
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9月6日15:00至2017年9月7日15:00期间
的任意时间。
(四)现场会议地点:公司会议室(深圳市龙华新区观澜高新技术产业园英飞拓厂房一楼多功能厅)
(五)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11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为597,507,70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7.10%,其中持股5%以下的中小
股东3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为1,094,51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
1、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9名,代表股份597,489,495股,占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7.10%;
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名,代表股份18,210股,占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董事长刘肇怀先生因公出差,未能出席会议,本次股东大会由副董事长张衍锋先生主持,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出席了会议。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与会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经过认真审议,以记名方式进行现场和网络投票表决,审议通过了如下决议:
1、审议《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597,473,49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5%,反对16,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078,517
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54%;
反对16,00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1.4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00%。
三、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经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张森林律师、潘登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也符合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或列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合法,会议形成的《深圳英飞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二0一七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深圳英飞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二0一七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英飞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二0一七年第四
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英飞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七年九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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