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01866:中远海发H股公告(延长委任独立非执行董事的时间)
来源:中海集运
摘要: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公告的内容概不负责,对其准确性或完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对因本公告全部或任何部分内容而产生或因倚赖该等内容而引致的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中远海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COSC
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公告的内容概不负责,对其准确性或完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对因本公告全部或任何部分内容而产生或因倚赖该等内容而引致的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中远海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COSCO SHIPPINGDevelopmentCo.,Ltd.*
(於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02866)
延长委任独立非执行董事的时间
谨提述中远海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七年六月七日的公告(「该公告」)。除另有界定外,本公告所用词汇与该公告所界定者具有相同涵义。
诚如该公告所披露,於曾先生辞世後,董事会由10名成员组成,三名为独立非执行董事,而审核委员会由两名成员组成,仅有一名为独立非执行董事。因此,独立非执行董事人数低於上市规则第3.10A条所规定的最低人数,且审核委员会之组成亦不符合上市规则第3.21条之规定。
根据上市规则第3.11条及3.23条,本公司应於未能符合上市规则第3.10A条及3.21
条之规定後三个月内委任足够人数的独立非执行董事,及为审核委员会作出适当委任。
本公司已采取积极措施物色合适人选以委任为独立非执行董事及审核委员会主席(「建议委任」)。於本公告日期,本公司已物色到一名建议委任的合适人选。由於建议委任须经(i)本公司的提名委员会;(ii)董事会;及(iii)股东於本公司股东大会上批准,故需要额外时间完成建议委任相关程序。本公司已申请,而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已授出,豁免严格遵守上市规则第3.10A条及3.21条,为期由二零一七年九月三日至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三日。
本公司将致力委任一名独立非执行董事并填补相关空缺,以在实际可行之情况下尽快符合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本公司将适时作出进一步公告。
承董事会命
中远海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秘书
俞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
二零一七年九月五日
於本公告刊发日期,董事会成员包括执行董事孙月英女士、王大雄先生、刘冲先生及徐辉先生,非执行董事冯波鸣先生、黄坚先生及陈冬先生,以及独立非执行董事蔡洪平先生、奚治月女士及GraemeJack先生。
* 本公司为一家根据香港法例第622章公司条例定义下的非香港公司并以其中文名称和英文
名称「COSCOSHIPPINGDevelopmentCo.,Ltd.」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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