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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器人: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摘要:沈阳新松 机器人 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 深圳证券交易所 《 创业板 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指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沈阳新松机器人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章程》

沈阳新松机器人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沈阳新松机器人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2017年半年度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真审阅了公司董事会提供的相关资料,公司2017年半年度未发生重大关联交易行为,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公司实际生产经营需要,交易价格按市场价格确定,定价公允,没有违反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二、关于2017年半年度公司对外担保情况及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的独立意见

    报告期内,以及以前期间发生并累计至2017年6月30日,公司不存在为

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况。

    2013年10月25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全

资子公司申请银行授信额度提供担保的议案》,同意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杭州新松机器人自动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新松”)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提供总金额为4.5亿元的担保。2017年3月24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全资子公司为其下属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同意杭州新松为其下属控股子公司上海新松机器人自动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新松”)向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申请办理预付款保函提供担保,担保金额不超过1500万元。

    上述担保的决策程序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公

司法》等关于公司提供对外担保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截至2017年6月30日,公司对杭州新松担保实际发生额合计18,871.06万元;杭州新松对上海新松担保实际发生额为1,463.88万元。

    报告期内,以及以前期间发生并累计至2017年6月30日,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三、关于2017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公司2017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违规的情形。

    四、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符合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符合财政部、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范性文件规定,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独立董事签字:

    宋廷锋                     朱向阳                     郭克军

                                                             2017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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