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圆股份: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来源:金圆股份
摘要:证券代码: 000546 证券简称: 金圆股份 编号:临2017-072号 金圆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
证券代码:000546 证券简称:金圆股份 编号:临2017-072号
金圆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金圆水泥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1148号)核准,金圆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甲方”)向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已发行完毕,募集资金总额为1,211,999,989.90元,扣除发行费用30,100,000.00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1,181,899,989.90元。前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于2017年8月7日出具了中汇会验[2017]4502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及《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署情况为规范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金圆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公司于2017年8月 7日与募集资金专项账户银行(乙方)、保荐机构宏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丙方”)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开户情况如下:
项目名称 甲方 银行账户 乙方 丙方
收购江西新金叶实业有
限公司58%股权项目; 中国民生
含铜污泥及金属表面处 银行股份
理污泥综合利用项目 602706869 有限公司
(一期);水泥窑协同 金圆水泥股 杭州分行 宏信证券
处置工业废弃物项目; 份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
偿还银行贷款 公司
青海银行
3万吨/年危险固废处置 股份有限
项目 1001201000184700公司城中
支行
注:针对由子公司具体实施的募投项目,公司后续将在相应子公司开具募集资金专户,并签署四方监管协议。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1、公司已分别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青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中支行及丙方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并在各银行下属分支机构开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
(1)公司在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开设专户账号为
602706869,截止2017年8月7日,专户余额为人民币99,100万元(含尚未支
付的发行费用310万元),该专户中98,790万元仅用于公司收购江西新金叶实
业有限公司58%股权项目、含铜污泥及金属表面处理污泥综合利用项目(一期)、
水泥窑协同处置工业废弃物项目、偿还银行贷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公司在青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中支行开设专户账号为
1001201000184700,截止2017年8月7日,专户余额为人民币19,400万元,该
专户仅用于公司3 万吨/年危险固废处置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
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张文凯、尹鹏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
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1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和电话(手机)的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丙方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即2018年12月31日解除。
特此公告。
金圆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8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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