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达洁能关于为江苏科行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银行授信提供担保的公告
来源:科达洁能
摘要:证券代码: 600499 证券简称: 科达洁能 公告编号:2017�C045 广东科达洁能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江苏科行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银行授信提供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证券代码:600499 证券简称:科达洁能 公告编号:2017�C045
广东科达洁能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江苏科行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银行授信提供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被担保人名称:江苏科行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行环保”)
本次担保金额:50,000万元;为其担保余额:39,016.20万元
本次担保是否有反担保:有
对外担保逾期的累计数量:0元
一、担保情况概述
广东科达洁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7年7月7日召开第六
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为江苏科行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银行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同意公司与科行环保第二大股东江苏科行环境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行环境”)共同为控股子公司科行环保向江苏大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不超过人民币壹亿元的综合授信额度、向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陈村支行申请不超过人民币贰亿元的综合授信额度、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分行申请不超过人民币贰亿元的综合授信额度提供信用担保,担保期限均为叁年。
本次担保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1、江苏科行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公司名称:江苏科行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江苏盐城环保产业园经五路1号(28)
法定代表人:刘怀平
注册资本:12,000万元整
经营范围:环境污染防治设备、输送设备、钢结构件及电气控制系统技术的研制、设计、销售、承包并提供相关咨询服务;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和维护;节能环保新材料的研制;自营或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业务。
股权结构:
序号 股东姓名或名称 持股比例
1 广东科达洁能股份有限公司 72.00%
2 江苏科行环境能源发展有限公司 20.00%
3 北京昂拓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6.00%
4 秦承露 2.00%
合计 100.00%
最近一年及最近一期的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万元
主要财务数据 2017年5月31日 2016年12月31日
(未经审计)
资产总额 89,378.34 83,892.90
负债总额 73,128.08 68,695.23
银行贷款总额 34,000.00 26,500.00
流动负债总额 72,208.48 67,480.43
净资产 16,250.26 15,197.67
2017年1~5月 2016年度
(未经审计)
营业收入 16,045.95 44,962.22
净利润 1,052.59 3,671.13
三、担保的主要内容
公司和科行环境将与江苏大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陈村支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分行分别签署《最高额保证担保合同》,为科行环保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提供信用担保。
此外,为保护公司利益,科行环保为公司提供反担保以增强对上市公司的保障。
保证范围包括:保证人依保证合同所应承担的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利息及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人代反担保人偿还上述款项后发生的利息、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实现债权的其他费用。
四、董事会意见
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为科行环保向江苏大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陈村支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分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提供信用担保,是根据科行环保经营目标及资金需求情况确定的,目的是保证其日常经营及业务发展对资金的需求,该项担保不会影响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利益。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及《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的相关规定。公司以上担保事项属公司及子公司正常生产经营行为,上述或有风险不会影响本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不会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利益,同意该项担保议案。
五、对外担保累计金额及逾期担保的累计金额
截至2017年5月30日,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139,330.76万元,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总额119,899.51万元,上述金额分别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33.43%、28.76%,且无逾期担保。
六、备查文件
1、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董事会决议
2、独立董事意见
3、被担保人营业执照
特此公告。
广东科达洁能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七年七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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