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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377:宁沪高速2016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摘要:证券代码: 600377 证券简称: 宁沪高速 公告编号:2017-021 江苏宁沪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

证券代码:600377          证券简称:宁沪高速          公告编号:2017-021

   江苏宁沪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0.42元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17/7/12        -              2017/7/13        2017/7/13

  差异化分红送转:否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17年6月22日的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16年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  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5,037,747,500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42

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2,115,853,950元。

三、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17/7/12        -              2017/7/13        2017/7/13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除下段所述“自行发放对象”外,其他A股股东的现金股息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

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  自行发放对象

    1)江苏交通控股有限公司、招商局公路网络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直接发放。

    2)A股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法人股东可于2017年7月13日起持股东单位法人授权委托

书、营业执照复印件并注明单位开户行及帐号且加盖公司公章、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法人股票帐户或江苏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出具的证券托管确认书,前往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南京草场门营业部领取红利。

3.  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本公司 A 股的自然人股东(含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

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以及《关于实施上市公司

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的相关规定:持股期

限超过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持股期限在 1个月以内(含1 个月)

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 年(含1年)的,

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 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根据上述规

定,本公司给自然人股东(含证券投资基金)派发股息时暂不扣缴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股息人民币0.42元,待其转让股票时,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中登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登上海分公司,中登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本公司,本

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对于持有本公司A股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

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

函[2009]47号)的规定,本公司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实际派发现金股息

为每股人民币0.378 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

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退税申请。

    (3)对于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通过沪港通投资上海证券交易所本公司 A

股(“沪股通”)的股东,根据《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 号)的有关规定,由本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税后实际派发现金股息为每股人民币 0.378元。如沪股通投资者属于其他国家税收居民且其所在国与中国签订的税收协定规定股息红利所得税率低于10%的,可以按照规定自行或委托代扣代缴义务人向本公司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申请。沪股通投资者的股息将由本公司通过中登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即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账户以人民币派发。

    (4)对于持有本公司 A 股的居民企业股东(含其他机构投资者),其股息红利所得税由

其自行缴纳,本公司将不代扣代缴,实际派发现金股息为税前每股人民币 0.42元。

五、    有关咨询办法

    还没有办理法人股票帐户的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法人股东,请尽快开设法人股票帐户,并到我公司办理补登记手续。

    请办理以现金方式归还股改对价的原法人股股东,尽快到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南京草场门证券营业部联系有关归还的具体办理手续;如采用股份偿还股改对价的请尽快到我公司办理手续。

联系部门:董事会秘书室

联系地址:南京市仙林大道6号318室

联系电话:025-84362700-301315

联系传真:025-84466643

    特此公告。

                                                江苏宁沪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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