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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1111:中国国航2016年年度A股分红派息实施公告  

摘要:证券代码: 601111 股票 简称: 中国国航 公告编号:2017-037 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年度 A股 分红派息 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

证券代码:601111              股票简称:中国国航               公告编号:2017-037

          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年度

                        A股分红派息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

    A股税前每股现金红利人民币0.10771元。根据相关规定,A股的个人股东(包

    括证券投资基金),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    0.10771元;A股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下简称“QFII”)股东,公司按照    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0.09694元;A股的居民企业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    0.10771元;沪股通投资者(包括企业或个人),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    所得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9694元。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17/7/6           -          2017/7/7         2017/7/7

  差异化分红送转:否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7年

5月25日的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已于2017年5月

26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

站(www.sse.com.cn)。

二、    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16年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A股股东。

3.  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公司总股本14,524,815,185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

金红利人民币0.10771元(含适用税项),共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1,564,467,843.58

元。其中A股股本为9,962,131,821股,派发A股现金红利人民币1,073,021,218.44

元。

三、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17/7/6           -           2017/7/7         2017/7/7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1)除中国航空集团公司(以下简称“中航集团公司”)以外的其他A股股

东的现金红利由公司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股东可于现金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对于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A股股票(以下简称“沪股通”),其股息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向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

2.  自行发放对象

    中航集团公司的现金红利由公司直接发放。

3.  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A股股份的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

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

《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上市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对个人持股1年以内(含1年)的,上市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个人转让股票时,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应于次月 5个工作日内划付上市公司,上市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对于持有公司A股股份的QFII股东,公司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于2009

年1月23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

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以下简称“《通知》”)的规

定,由公司按照 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每

股人民币 0.09694 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

(安排)待遇的,股东可按照《通知》的规定在取得股息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除前述QFII以外的其它非居民企业股东(其含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应参考《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九条的相关规定,自行在所得发生地缴纳所得税,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人民币0.10771元。

    (3)对于属于《企业所得税法》项下居民企业含义的A股股东(含机构投资

者),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其所得税自行申报缴纳,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人民币0.10771元。

    (4)对于持有公司A股股份的沪股通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公司根据

《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的相关规定,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并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扣缴申报。扣税后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9694元。对于沪股通投资者中属于其他国家税收居民且所在国与中国签订的税收协定规定股息红利所得税率低于 10%的,企业或个人可自行或委托代扣代缴义务人,向公司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按已征税款和根据税收协定税率计算的应纳税款的差额予以退税。

五、    港股通投资者利润分配事宜

    对于投资香港联交所公司H股股票(以下简称“港股通”)的上海证券交易所

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股权登记日、现金红利派发日等时间安排及股息的支付、股息税的扣缴等事宜请见公司于2017年6月29日登载于香港联交所网站(www.hkexnews.hk)的公告。

六、    有关咨询办法

    如对公司A股2016年年度分红派息事宜存在任何疑问,请联系公司董事会秘

书局。

    联系地址:北京市顺义区空港工业区天柱路30号

    联系电话:010-61462789

    联系传真:010-61462805

    邮政编码:101312

    特此公告。

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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