盛路通信: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来源:盛路通信
摘要:证券代码: 002446 证券简称: 盛路通信 公告编号:2017-020 广东盛路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证券代码:002446 证券简称:盛路通信 公告编号:2017-020
广东盛路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虚假记广载东、盛误路导通性信陈科述技或股者份重有大限遗公漏司承(担以责下任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二�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以现场方式召开。本次会议的通知已于二�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以电话或电子邮件形式通知了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会议应到董事8人,实到董事8人,公司监事及部分高管列席了会议,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由董事长杨华先生主持,会议经举手表决,审议通过了如下决议:
一、以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
举的议案》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任期届满,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提名以下6人为公司第四届
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杨华、李再荣、何永星、郭依勤、杨振锋、孙小航;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提名以下3人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马云辉、彭晓伟、梁黔义。
上述董事候选人简历见附件;其中独立董事候选人名单还需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无异议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的选举将采取累积投票制(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选举分开进行)。本届董事会董事任期三年,自公司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计算。
公司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未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为确保董事会的正常运作,在新一届董事会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将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董事职务,不得有任何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行为。
原独立董事褚庆昕先生自第四届董事会成员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不再担任公司独立董事职务。公司董事会对褚庆昕先生在担任职务期间为公司发展所作出的贡献表示衷心的感谢。
公司独立董事已对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各位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提名程序均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同意董事会的提名。
本议案需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具体内容详见《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
二、以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经营范围及
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根据公司实际经营发展,结合公司董事会运作实际需要,公司对经营范围及《公司章程》进行了修订。
本议案需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章程》(2017年6月)、《章程修正案》及《关于修订公司经营范
围及修订
的公告》登载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三、以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设立全资子公司
的议案》
广东盛路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战略发展需要,拟设立全资子公司广东盛路通信有限公司(暂定名,具体以登记机关核准为准),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000万元。
《关于对外投资设立全资子公司的公告》内容详见《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四、以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17年第一次
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公司董事会决定于2017年7月
18日在公司办公楼九楼会议室召开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该次股东大会
采取现场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关于召开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内容详见《中国证券报》、
《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特此公告。
广东盛路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
附件:
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
杨华先生:1965年8月出生,中国天线技术联合会成员,广东省电子协会
理事,美国IEEE学会会员。曾在国内外学术刊物上发表过多篇学术论文,并参
与《移动通信天线技术规范》GB9410-88,《室内无绳电话天线标准》等国家标准的编写工作,是我国天线行业的着名专家和企业家。1989 年毕业于西安电子科技大学电磁场专业,清华大学 EMBA。1989年至1995年3月任佛山市三水西南通讯设备厂技术员、工程师,1995年3月至1998年10月任广东佛山市三水机电研究所所长,1998年12月至今在广东盛路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前身担任董事长兼总经理。杨华先生2004年荣获佛山市科技局授予的佛山市科技进步一等奖。2005 年被广东省委评为广东省优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者。目前其持有本公司18.00%股份,为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未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未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内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最近三年内未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未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经在最高人民法院网站失信被执行人目录查询,杨华先生不是“失信被执行人”,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的任职条件。
李再荣先生:1963年10月出生,清华大学 EMBA。1985年至1990年,就职
于汨罗市制冷阀门厂任经营厂长,1990年至1996年就职于广州中立制冷配件公
司任业务经理,1996年9月至1998年10月任广东佛山市三水机电研究所经营
厂长,1998年12月至今在广东盛路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前身担任副董事
长。目前其持有本公司11.29%股份,与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
人、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未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未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内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最近三年内未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未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经在最高人民法院网站失信被执行人目录查询,李再荣先生不是“失信被执行人”,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的任职条件。
何永星先生:1964年8月出生,中山大学EMBA。1980年起就职三水市三虎
水泥厂、三水市石膏矿。1988年1月至1995年4月任佛山市三水西南通讯设备
厂车间主任,1995年4月至1998年10月任广东佛山市三水机电研究所生产厂
长,1998年12月至今在广东盛路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前身担任董事。何
永星先生曾主持的多项科技成果获得佛山市高新技术产品及佛山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目前其持有本公司10.91%股份,与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未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未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内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最近三年内未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未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经在最高人民法院网站失信被执行人目录查询,何永星先生不是“失信被执行人”,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的任职条件。
郭依勤先生:1965年5月出生,1987年南昌大学(原江西大学)有机化学
专业毕业。1987年9月至1991年3月任职于江西省环保科研所,曾担任团支部
书记;1991年创办江西科环高技术产业有限公司;1998年至2002年任江西省人
大代表;2009年5月至今在深圳市合正汽车电子有限公司担任总经理。目前其
持有本公司6.55%股份,与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其
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未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未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内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最近三年内未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未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经在最高人民法院网站失信被执行人目录查询,郭依勤先生不是“失信被执行人”,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的任职条件。
杨振锋先生:1966年2月出生,1988年毕业于西安电子科技大学电磁场专
业。1988年至1998年任职于中电科技集团公司第五十五所,曾任研究室主任,
在职期间曾获“优秀青年”称号。1998年10月创建南京恒电电子有限公司,担
任董事长及总经理。2008 年至今担任南京市玄武区政协委员。目前其持有本公
司5.01%股份,与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未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未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内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最近三年内未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未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经在最高人民法院网站失信被执行人目录查询,杨振锋先生不是“失信被执行人”,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的任职条件。
孙小航先生,1968年5月出生,1990年毕业于东南大学电磁场与微波技术
专业,1990年8月至1999年5月就职于中电科技集团公司第五十五所,任工程
师一职。在职期间,其研制的用于重点国防工程产品曾获“科技进步二等奖”。
1999年10月至今担任南京恒电电子有限公司总经理,曾被南京市玄武区发展和
改革局评为“经济和信息化建设工作中先进个人”,现任栖霞区政协委员。目前其持有本公司2.85%股份,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未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未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内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最近三年内未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未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经在最高人民法院网站失信被执行人目录查询,孙小航先生不是“失信被执行人”,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的任职条件。
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
马云辉先生:1961年12月生, 1983年7月西北电讯工程学院电磁场工程
系毕业,获得天线专业工学学士学位,1985年12月在西北电讯工程学院研究生
部毕业,获得电磁场与微波技术专业工学硕士学位;1986年1月至1988年3月
在杭州电子工业学院电子技术系任教,助教;1988年3月至1994年3月在中国
保险管理干部学院(湖南长沙)计算机应用系任教,讲师;1994年3月至1998
年3月在湘潭大学自动化与电子工程系任教,副教授;1998年3月至今在中山
学院/电子科技大学中山学院电子信息学院任教,教授。目前其未持有本公司股份,与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未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未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内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最近三年内未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未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经在最高人民法院网站失信被执行人目录查询,马云辉先生不是“失信被执行人”,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的任职条件。
彭晓伟先生:1971年12月出生,1995年上海电力学院工业化学专业本科毕
业,毕业分配进入佛山电力系统工作,2001年被评为化工工程师,2002年通过
首届国家司法考试。2003年-2015年在广州金鹏律师事务所任职,2015年7月
加入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至今担任高级合伙人。曾获广州市律师协会2008年度“维护社会稳定奖”。2009年7月被广东省律师协会党委评为“优秀党员”、庆祝建党90周年广东省律师协会“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优秀共产党员”,2011年度市律协“公益爱心奖”,2012年度广州市律协“理论成果奖”、“公益爱心奖”,2013年度广州市律协“优秀专业委员会委员奖”、2014年度和2015年度广州市律协“公益爱心奖”。彭晓伟律师曾参与过数百起诉讼案件的代理及多个大型投资项目的法律事务处理,为多家建筑、房地产企业常年法律顾问,以编委身份参与编写了《建设工程法律实务与案例精选》(2012年4月 法律出版社出版)一书,并于书中发表论文《浅谈工期顺延的认定及计算问题》。目前其未持有本公司股份,与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未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未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内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最近三年内未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未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经在最高人民法院网站失信被执行人目录查询,彭晓伟先生不是“失信被执行人”,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的任职条件。
梁黔义女士:1970年9月出生,中国注册会计师、中国注册税务师、总会
计师(CFO)。1992年广东商学院财务会计系会计学专业本科毕业。1992年至今
就职于广东省华侨职业技术学校,2003 年至今任广州天源税务师事务所外部董
事兼高级合伙人。曾担任广州本田、广州汇成地产(花都)集团、西门子企业、光大证券等企业的项目顾问。2013年被评为“全国职业教育先进个人”。曾在《中国总会计师》上发表《加强企业内部会计监督的博弈分析及对策思考》和《会计诚信缺失内外兼治的理论思考》的论文;在《大经贸》上发表《企业合并购买法会计处理方法研究》和《企业合并会计方法设计研究》的论文。目前其未持有本公司股份,与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未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未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内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最近三年内未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未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经在最高人民法院网站失信被执行人目录查询,梁黔义女士不是“失信被执行人”,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的任职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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