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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728:佳都科技关于调整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公告  

摘要:证券代码: 600728 证券简称: 佳都科技 公告编号:2017-044 佳都新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公司2017年限制性 股票 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证券代码:600728          证券简称:佳都科技         公告编号:2017-044

                         佳都新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佳都新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八届董事会2017年第

四次临时会议于2017年6月28日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现将相关调整内容公告如下:

    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17年6月9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2017年第三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审议通过了《关于<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

于<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

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同日,公司第八届监事会 2017

年第一次临时会议审议上述议案并对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发表了独立意见。

    2、2017年6月10日,公司在内部网站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公示,公示

时间为自2017年6月10日起至2017年6月19日止,在公示期间,公司未接到

任何人对公司本次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监事会对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详见公司于2017年6月2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监事会关于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3、2017年6月26日,公司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

于<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2017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并于2017年6月26日对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进行自查,披露了《关于公司2017年限制性激励计划内

幕信息知情人及授予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4、2017年6月28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2017年第四次临时会议和第八届

监事会2017年第二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同意公司董事会对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进行调整,认为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

    二、关于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调整

    原277名激励对象中,18名激励对象由于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认购全部拟授

予的限制性股票。调整后,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由 277

人调整为259人,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总数由1900万股调整为1882万股;除

此之外,公司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及获授权益数量与公司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的一致。

    上述调整事宜经公司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无需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对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激励对象及授予数量的调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四、独立董事意见

    经核查,公司本次调整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

及授予数量的相关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所作的决定履行了必要的程序,同意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

    五、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本次调整符合公司《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

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均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六、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调整已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已经满足,授予日、授予价格等事项符合《公司法》、《管理办法》、《公司章程》以及《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七、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财务顾问上海荣正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认为,佳都科技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取得了必要的批准与授权,本次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日、授予价格、授予对象、授予数量等的确定事项及本次限制性股票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授予数量的调整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佳都科技不存在不符合公司《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的情形。

    八、上网公告附件

    1、《上海荣正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关于佳都新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2、《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佳都新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佳都新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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