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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1818:光大银行2016年度A股普通股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摘要:股票代码 : 601818 股票 简称: 光大银行 公告编号:2017-043 中国光大 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 2016年度 A股 普通股 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行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

股票代码:601818           股票简称:光大银行           公告编号:2017-043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度A股普通股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行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人民币0.098元(税前)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17/7/4          -           2017/7/5         2017/7/5

  差异化分红送转:否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本行”)2016年度利润分配方

案已经2017年6月20日召开的本行2016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

东大会决议公告已刊登于2017年6月21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

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 www.sse.com.cn)、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网站

(www.hkexnews.hk)和本行网站(www.cebbank.com)。

     二、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16年度

     2.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行全体A股股东。

     3.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46,679,095,000股为基

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098元(税前),共计派发现金红利

4,574,551,310元(税前)。其中,A股股本为39,810,359,500股,本

次派发A股现金红利共约人民币3,901,415,231元(税前)。

     三、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17/7/4          -           2017/7/5         2017/7/5

     四、分配实施办法

     1.实施办法

     除自行发放对象外,本行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A股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A股股东可于现金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 A 股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自行发放对象

     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光大集团股份公司、中国光大控股有限公司和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未确认持有人证券专用账户的现金红利由本行直接发放。

     3.扣税说明

     (1)对于个人股东、证券投资基金取得的现金红利所得,执行《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和《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的规定。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其现金红利所得暂免征收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98元。

持股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本行在派发现金红利时,暂不扣缴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98元,待其转让股票时,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现金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其现金红利所得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所得税。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及《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本行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882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现金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现金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和《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的规定,对于通过沪港通投资A股的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在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不具备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提供投资者身份及持股时间等明细数据的条件之前,暂不执行按持股时间实行差别化征税政策,本行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882元。对于香港投资者中属于其他国家税收居民且其所在国与中国签订的税收协定规定股息红利所得税率低于10%的,企业或个人可以自行或委托代扣代缴义务人,向本行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申请。

     (4)对于内地居民企业股东、其他机构投资者,本行依据规定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其股息、红利所得税由其自行申报缴纳,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98元。

     (5)有关本行H股股东的分红派息事宜,请参见本行于2017年6

月28日在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网站(www.hkexnews.hk)、上海

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本行网站(www.cebbank.com)发布的“支付末期股息”公告。

     五、有关咨询办法

     联系部门: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25号中国光大中心

     邮编:100033

     联系电话:010-63636388

     传真:010-63636713

     特此公告。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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