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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米康: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摘要:四川 依米康 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四川依米康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作为四川依米康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

四川依米康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四川依米康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作为四川依米康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8号:股权激励计划》及《四川依米康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对2017年6月18日召开的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8号:

股权激励计划》等法律、法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二、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亦符合公司业务发展的实际需要。同时,全体激励对象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8号:股权激励计划》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三、股权激励计划的内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8号:股权激励计划》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安排、限售安排、解除限售安排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四、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五、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健全公司的激励、约束机制,提高公司可持续发展能力;使经营者和股东形成利益共同体,提高管理效率和经营者、核心骨干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与责任心,最终提升公司业绩。

    经过认真审阅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我们认为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制定了股权激励计划,该计划可以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促进公司员工利益与公司长远利益的趋同,建立和完善公司、股东和核心骨干员工之间的利益共享与约束机制,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增强股东对公司的信心。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健康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我们同意公司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

         四川依米康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为充分保证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合法性、合理性、公平性和完整性,我们建议公司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聘请独立财务顾问。

                                                四川依米康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黄兴旺    陈维亮

                                                         二○一七年六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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