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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交运: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摘要:证券代码: 002627 证券简称: 宜昌交运 公告编号:2017-033 湖北宜昌交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第一次临时 股东大会 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证券代码:002627         证券简称: 宜昌交运        公告编号:2017-033

                湖北宜昌交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17年6月8日下午14:30

     网络投票时间:2017年6月7日-2017年6月8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

为:2017年6月8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 通过深圳

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17年6月7日15:00至

2017年6月8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地点:湖北省宜昌市港窑路5号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苏海涛

     6、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7、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计8名,代表股

份58,366,554股,占公司总股本133,500,000股的43.7203%。

     其中,出席本次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7人,代表股

份58,352,954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3.7101%。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1名,代表股份13,6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102%。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中,中小投资者(中小投资者是指以下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1、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2、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共2名,代表股份213,6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1600%。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湖北前锋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进行了审议,经表决形成以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苏海涛先生、鲍希安先生、罗迈先生、陈剑屏先生、黄赤先生、谢普乐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彭学龙先生、何德明先生、吴奇凌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任期三年,自本次股东大会选举通过之日起计算。

     表决情况如下:

    第四届董事会       所获得的选举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     是否

     董事候选人             票数              份总数的比例          当选

 非独立董事苏海涛      58,352,955             99.9767%              是

 非独立董事鲍希安      58,352,955             99.9767%              是

   非独立董事罗迈       58,352,955             99.9767%              是

 非独立董事陈剑屏      58,352,955             99.9767%              是

   非独立董事黄赤       58,352,955             99.9767%              是

 非独立董事谢普乐      58,352,955             99.9767%              是

  独立董事彭学龙        58,352,956             99.9767%              是

  独立董事何德明        58,352,956             99.9767%              是

  独立董事吴奇凌        58,352,956             99.9767%              是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

    第四届董事会       所获得的选举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    是否

     董事候选人             票数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当选

 非独立董事苏海涛        200,001               93.6334%              是

 非独立董事鲍希安        200,001               93.6334%              是

   非独立董事罗迈         200,001               93.6334%              是

 非独立董事陈剑屏        200,001               93.6334%              是

   非独立董事黄赤         200,001               93.6334%              是

 非独立董事谢普乐        200,001               93.6334%              是

  独立董事彭学龙         200,002               93.6339%              是

  独立董事何德明         200,002               93.6339%              是

  独立董事吴奇凌         200,002               93.6339%              是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监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颜芳女士、邱玉新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

颜芳女士、邱玉新先生与职工代表监事俞建群女士共同组成公司第四届监事会,任期三年,自本次股东大会选举通过之日起计算。

     表决情况如下:

    第四届监事会       所获得的选举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     是否

      监事候选人             票数             份总数的比例          当选

       监事颜芳           58,352,957            99.9767%              是

      监事邱玉新          58,352,957            99.9767%              是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

    第四届监事会       所获得的选举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    是否

      监事候选人             票数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当选

       监事颜芳            200,003              93.6344%              是

      监事邱玉新           200,003              93.6344%              是

     上述董事、监事的简历详见 2017年 5月 19 日的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及《证券日报》、《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公告。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本次股东大会经湖北前锋律师事务所于江南律师、李靖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会议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符合《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湖北宜昌交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湖北前锋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北宜昌交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湖北宜昌交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七年六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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