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利国际:关于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来源:宝利国际
摘要:证券代码: 300135 证券简称: 宝利国际 公告编号:2017-021 江苏宝利国际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江苏
证券代码:300135 证券简称:宝利国际 公告编号:2017-021
江苏宝利国际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江苏宝利国际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5年11月24日收
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调查通知书》(稽查总队调查通字153007号)。因公司涉嫌违反证券法律法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调查,详见公司公告:2015-072号。
2016年12月29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
书》(处罚字【2016】114号),详见公司公告:2016-071号。
近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17】66号),现将相关
情况公告如下:
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主要内容
当事人:江苏宝利国际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原江苏宝利沥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利国际),住所:江苏省江阴市云亭镇。
周德洪,男,1962年3月出生,时任宝利国际法定代表人、董事长,2015
年7月至10月间兼任董事会秘书,住址:江苏省江阴市。
陈永勤,男,1969年9月出生,时任宝利国际董事、副总经理、董事会秘
书,住址:江苏省江阴市。
张宇定,男,1956年6月出生,时任宝利国际副董事长、总经理,住址:
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
徐建娟,女,1965年2月出生,时任宝利国际董事,住址:江苏省江阴市。
王学良,男,1987年1月出生,时任宝利国际证券事务代表,2015年10
月起担任宝利国际董事会秘书,住址:江苏省江阴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宝利国际信息披露违法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并应当事人的要求举行听证,听取了其陈述和申辩。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宝利国际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未如实披露宝利俄罗斯国际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俄罗斯宝利)设立信息的变更情况。
二、未如实披露与俄罗斯联邦远东发展部(以下简称远东发展部)签订的《合作备忘录》进展等已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
三、未如实披露与俄罗斯联邦公路署(以下简称公路署)签订的《俄罗斯联邦公路署和宝利控股(新加坡)私人有限公司合作备忘录》(以下简称《合作备忘录》)进展等已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自查更正公告》存在信息披露违法违规的情况。
四、未如实披露与白俄罗斯国家石化公司及纳夫坦炼油公司签订的《意向备忘录》进展等已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
五、未如实披露与中航飞机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合作框架协议》进展等已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
上述违法事实的具体内容,请详见公司于2016年12月29日发布在巨潮资
讯网上的公告,公告编号:2016-071号。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公告、合作备忘录及其中文译本、意向备忘录、合作框架协议、告知函、电子邮件、董事会决议、总经理办公会议纪要、登记备案文件、法人国家统一登记表摘录、公司章程、当事人及其他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对宝利国际信息披露的违法行为,周德洪作为宝利国际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实际控制人,全面主管俄罗斯宝利的业务经营,在2015年7月至10月兼任宝利国际董事会秘书期间,对涉及俄罗斯投资项目的最新进展情况等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是对上述违法事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陈永勤在2010年7月至2015年7月25日任宝利国际董事、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2015年7月卸任后以宝利国际董事长助理的名义继续工作,享受副总经理待遇,其于2015年7月4日已知悉俄罗斯宝利真实注册信息与前期公告严重不符的情况,未及时履行宝利国际信息披露义务,是其他责任人员。时任副董事长、总经理张宇定,董事徐建娟在任职期间,曾在宝利国际设立俄罗斯宝利的董事会决议上签字,2015年7月4日二人已知悉俄罗斯宝利真实注册信息与前期公告严重不符的情况,但
未督促宝利国际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是其他责任人员。2015年10月至调查
日止任董事会秘书的王学良,对宝利国际披露的《自查更正公告》存在误导性陈述负有责任,是其他责任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我会决定:
一、对宝利国际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
二、对周德洪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
三、对陈永勤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罚款;
四、对张宇定给予警告,并处以5万元罚款;
五、对徐建娟、王学良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总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稽查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二、公司说明
1、公司接受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并将积极配合执行本次行政处罚决定。
2、公司诚恳地向投资者致歉。公司将以此为戒,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诚信为本,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公司及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以此为戒,今后不断提高规范运作意识,完善公司治理、强化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并按相关法规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公司目前生产经营情况一切正常,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江苏宝利国际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6月8日
最新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