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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366:宁波韵升2016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摘要:证券代码: 600366 证券简称: 宁波韵升 公告编号: 2017-018 宁波韵升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

证券代码: 600366 证券简称: 宁波韵升 公告编号: 2017-018
宁波韵升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 0.20 元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17/6/6 - 2017/6/7 2017/6/7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 2017 年 4 月 27 日的 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 2016 年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 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 557,486,925 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20
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 111,497,385 元。
三、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17/6/6 - 2017/6/7 2017/6/7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 1)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
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
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
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 2)派送红股转增股本的,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
市后登记在册股东持股数,按比例直接计入股东账户。
2. 自行发放对象
公司股东韵升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竺晓东、宁波韵升股份有限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
刘忠林、谢海飞的现金红利,由公司自行发放。
3. 扣税说明
(一)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
(1)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
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 2015〕 101 号)、《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
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 2012〕 85 号)有关规定,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
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
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
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 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按照上述通知规定,公司派发股息
红利时,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为 0.20 元;待其转让股票时, 中国结
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资金账户中扣
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 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应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
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
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 2009〕 47 号)的规定, QFII 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息、
红利和利息收入,应当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缴纳 10%的企业所得税。如果是股息、红利,则
由派发股息、红利的企业代扣代缴。 QFII 取得股息、红利和利息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
排)待遇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无误后按照税收协定的规定执
行。因此,对于持有 A 股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QFII” )股东,本公司按 10%的适用税率
代扣代缴所得税,扣税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为 0.18 元。
(3)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
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 2014〕 81 号)的规定,对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
上交所上市 A 股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在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不具备向中国结算提供投资
者的身份及持股时间等明细数据的条件之前,暂不执行按持股时间实行差别化征税政策,由
上市公司按照 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并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扣缴申报。对于香港投资者中
属于其他国家税收居民且其所在国与中国签订的税收协定规定股息红利所得税率低于 10%的,
企业或个人可以自行或委托代扣代缴义务人,向上市公司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享受税收协定待
遇的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应按已征税款和根据税收协定税率计算的应纳税款的差额
予以退税。因此,对于香港市场通过沪股通持有 A 股的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本公司按
10%的适用税率代扣所得税,扣税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为 0.18 元。
(4)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实际每股派发现金
红利为 0.20 元,由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
(1)对于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实际税负为10%,每股实际派
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18元。
(2)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实际每股派发现金
红利为 0.20 元,由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五、 有关咨询办法
关于权益分派方案如有疑问,请按照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 公司证券法务部
联系电话: 0574-87776939
特此公告。
宁波韵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 年 6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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