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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达高科:2016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摘要:证券代码: 002144 股票 简称: 宏达高科 公告编号:2017-017 宏达高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度 股东大会 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

证券代码:002144          股票简称:宏达高科          公告编号:2017-017

                   宏达高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宏达高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6 年度股东大会于

2017年5月25日在浙江省海宁市许村镇建设路118号公司会议室召开。本次会

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由公司董事长沈国甫先生主持。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22人,代

表的股份总数为60,708,91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34%。其中参与

表决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15人,代表的股份总数为12,426,839股,占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03%。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并参与表决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14名,代表公

司股份数为60,030,003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3.96%。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

投票的股东共8人,代表公司股份数为678,914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38%。

    3、本次股东大会对3-10号议案采用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中小投资者是指

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

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本次股东大会所有议案均实行非累积投票制进行表决,且没有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议案。

    4、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现场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5月25日交易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5月24日15:00至2017年5月25日15:00的任意时间。

    1、审议通过了《2016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60,122,20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3%;

反对494,51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表决股份总数的0.81%;弃权92,200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股份总数0.15%。

    2、审议通过了《2016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60,122,20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3%;

反对494,51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表决股份总数的0.81%;弃权92,200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股份总数0.15%。

    3、审议通过了《2016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同意60,122,20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3%;

反对494,51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表决股份总数的0.81%;弃权92,200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股份总数0.1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1,840,12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

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5.28%;反对494,51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

份总数的3.98%;弃权92,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74%。

    4、审议通过了《2016年财务决算报告》

    同意60,122,20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3%;

反对494,51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表决股份总数的0.81%;弃权92,200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股份总数0.1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1,840,12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

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5.28%;反对494,51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

份总数的3.98%;弃权92,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74%。

    5、审议通过了《2016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同意60,030,00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88%;

反对586,71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表决股份总数的0.97%;弃权92,200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股份总数0.1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1,747,92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

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4.54%;反对586,71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

份总数的4.72%;弃权92,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74%。

    6、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7年度董事薪酬的议案》

    同意60,122,20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3%;

反对586,71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表决股份总数的0.97%;弃权0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股份总数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1,840,12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

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5.28%;反对586,71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

份总数的4.7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0%。

    7、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7年度监事薪酬的议案》

    同意60,122,20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3%;

反对586,71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表决股份总数的0.97%;弃权0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股份总数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1,840,12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

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5.28%;反对586,71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

份总数的4.7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0%。

    8、审议通过了《关于聘请2017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同意60,122,20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3%;

反对494,51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表决股份总数的0.81%;弃权92,200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股份总数0.1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1,840,12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

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5.28%;反对494,51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

份总数的3.98%;弃权92,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74%。

    9、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投资银行理财产品的议案》    同意60,121,90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3%;

反对494,51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表决股份总数的0.81%;弃权92,500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股份总数0.1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1,839,82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

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5.28%;反对494,51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

份总数的3.98%;弃权92,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74%。

    10、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自有资金进行投资理财的议案》

    同意60,121,90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3%;

反对568,21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表决股份总数的0.94%;弃权18,800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股份总数0.0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1,839,82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

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5.28%;反对568,21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

份总数的4.57%;弃权18,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15%。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委派马恺律师和袁金瑞律师出席本次会议,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和《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及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16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宏达高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二�一六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宏达高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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