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视网: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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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证券代码: 300104 证券简称: 乐视网 公告编号:2017-065 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乐视
证券代码:300104 证券简称:乐视网 公告编号:2017-065
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乐视网”)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于2017年5月20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与通讯相结合的方式召开。会议通知于2017年5月13日以邮件或传真方式送达,会议应到董事5人,实际出席会议的董事4人,韩方明先生未能出席本次会议,亦未委托其他董事进行表决。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由公司董事长贾跃亭先生主持,与会董事认真审议,形成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公司总经理的议案》
为集中精力履行董事长职责,将工作重心集中于公司治理、战略规划及核心产品创新,提高公司决策效率,贾跃亭先生特申请辞去公司总经理职务,专任公司董事长一职。贾跃亭先生辞去总经理职务后,将继续担任公司董事长、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主任委员、提名委员会委员、审计委员会委员等职务。
经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提名,同意聘请梁军先生为公司总经理,向董事长及董事会汇报公司经营状况,任期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本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梁军先生简历请见附件。
具体内容详见乐视网于中国证监会创业板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同期披露的《关于聘任公司总经理的公告》。
表决结果:4票同意,0票反对,1票弃权,获得通过。韩方明先生因未出
席本次会议,且未委托其余董事代为出席,视为弃权票。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公司财务总监的议案》
公司董事会近日收到公司财务总监杨丽杰女士提交的辞职申请,杨丽杰女士因个人原因申请辞去公司财务总监职务,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杨丽杰女士的辞职申请自送达公司董事会之日起生效。董事会审议批准上述事项,并向杨丽杰女士在担任财务总监期间为公司财务管理工作所做的贡献表示诚挚的谢意。辞职后,杨丽杰女士将不在公司担任任何职务。
根据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提名,聘请张巍先生为公司财务总监,任期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本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张巍先生简历请见附件。
具体内容详见乐视网于中国证监会创业板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同期披露的《关于聘任公司财务总监的公告》。
表决结果:4票同意,0票反对,1票弃权,获得通过。韩方明先生因未出
席本次会议,且未委托其余董事代为出席,视为弃权票。
特此公告。
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七年五月二十一日
附件:
梁军先生简历
梁军,男,1970年出生,中国国籍,拥有美国永久居留权,硕士,EMBA。
梁军先生1995年4月至1998年3月任联想集团PC、服务器开发和网络实验室
项目经理;1998年4月至2001年3月任联想集团服务器事业部副总经理;2001
年4月至2004年3月任联想集团产品链管理部总经理;2004年4月至2007年3
月任联想集团服务器事业部总经理; 2007年4月至2010年3月任联想移动通
信科技有限公司产品开发及产品营销副总裁;2010年4月至2011年12月任联
想集团移动互联网及数字家庭群组产品开发副总裁;2012年1月至今任乐视网
副总经理兼乐视致新总裁分管乐视致新业务。
截至公告日,梁军先生持有本公司股份234,06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1%,
与其他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符合《公司章程》、《公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关于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 3.2.3条所规定的情形,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张巍先生简历
张巍,男,1976年出生,中国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高级会计师,现
任乐视控股中国区CFO,曾任瑞华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技术委员会委员。张
巍先生1998年毕业于中南财经大学会计系,取得经济学学士学位;2007年毕业
于大连理工大学管理学院,取得工商管理硕士学位;2015年毕业于中央财经大
学会计学院,取得管理学博士学位。目前为东北财经大学和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外聘硕士研究生导师。
截至公告日,张巍先生不持有乐视网股份,与其他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
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符合《公司章程》、《公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关于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3.2.3条所规定的情形,不是失信被执
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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