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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瑞金:关于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摘要:奥瑞金 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16年年度 股东大会 决议的公告 奥瑞金包装股份有限公司(“奥瑞金”或“本公司”、“公司”)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

奥瑞金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奥瑞金包装股份有限公司(“奥瑞金”或“本公司”、“公司”)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2017年5月18日下午14:30

    网络投票时间:2017年5月17日下午15:00至2017年5月18日下午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7年5月18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7年5月17日下午15:00至2017年5月18日下午15:00。

    (二)现场会议地点:北京市朝阳区建外大街永安东里8号华彬大厦六层会议室

    (三)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会议召集人:奥瑞金包装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五)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周云杰先生

    (六)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奥瑞金包装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一)出席的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人数共36人,代表股份

1,186,570,84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0.3803%。其中,出席本次大会

表决的中小投资者(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24人,代表股份2,933,35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45%。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二)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人数共19人,代表股份946,857,73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0.2024%。

   (三)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17人,代表股份239,713,113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1779%。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审议并通过如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2016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表决结果:

    同意:1,186,164,86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5786%;

    反对:405,47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4172%;

    弃权: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42%。

    表决结果通过。

   (二)审议通过《2016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表决结果:

    同意:1,186,164,86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5786%;

    反对:405,47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4172%;

    弃权: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42%。

    表决结果通过。

   (三)审议通过《2016年年度报告及摘要》,表决结果:

    同意:1,186,164,86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5786%;

    反对:405,47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4172%;

    弃权: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42%。

    表决结果通过。

   (四)审议通过《2016年度财务决算报告》,表决结果:

    同意:1,186,117,34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1781%;

    反对:452,99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8177%;

    弃权: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42%。

    表决结果通过。

   (五)审议通过《2016年度利润分配方案》,表决结果:

    同意:1,185,791,54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4324%;

    反对:538,19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5357%;

    弃权:241,09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0319%。

    表决结果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2,154,06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73.433392%;

    反对:538,19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8.347396%;

    弃权:241,09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219212%。

   (六)审议通过《关于2017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该议案涉及关

联交易,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关联股东(上海原龙投资有限公司截至本次股权登记日持有公司股份926,961,324股、原龙投资-西部证券-16原龙01担保及信托财产专户截至本次股权登记日持有公司股份238,000,000股、北京二十一兄弟商贸有限公司截至本次股权登记日持有公司股份17,487,360股、北京原龙华欣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截至本次股权登记日持有公司股份88,320股、北京原龙京联咨询有限公司截至本次股权登记日持有公司股份88,320股、北京原龙京阳商贸

有限公司截至本次股权登记日持有公司股份88,320股、北京原龙京原贸易有限

公司截至本次股权登记日持有公司股份88,320股、北京原龙兄弟商贸有限公司

截至本次股权登记日持有公司股份88,320股、沈陶截至本次股权登记日持有公

司股份522,200股)回避表决,表决结果:

    同意:2,717,18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对该议案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6.031512%;

    反对:440,57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对该议案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949491%;

    弃权: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对该议案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8997%。

    表决结果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2,492,18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对该议案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84.960075%;

    反对:440,57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对该议案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15.019471%;

    弃权: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对该议案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020454%。

   (七)审议通过《关于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1,186,379,30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3858%;

    反对:190,94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6092%;

    弃权: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51%。

    表决结果通过。

   (八)审议通过《关于拟发行超短期融资券的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1,186,331,78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9853%;

    反对:238,46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0097%;

    弃权: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51%。

    表决结果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2,694,29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1.850299%;

    反对:238,46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129247%;

    弃权: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0454%。

   (九)审议通过《关于续聘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7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1,186,164,76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5777%;

    反对:405,47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4172%;

    弃权: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51%。

    表决结果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2,527,28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86.156655%;

    反对:405,47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822890%;

    弃权: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0454%。

   (十)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担保额度的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1,186,379,30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3858%;

    反对:190,94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6092%;

    弃权: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51%。

    本议案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2/3以上通过,表决结果通过。

   (十一)审议通过《关于延长公司2016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决议有效期的议

案》,该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关联股东(上海原龙投资有限公司截至本次股权登记日持有公司股份926,961,324股、原龙投资-西部证券-16原龙01担保及信托财产专户截至本次股权登记日持有公司股份238,000,000股、北京二十一兄弟商贸有限公司截至本次股权登记日持有公司股份17,487,360股、北京原龙华欣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截至本次股权登记日持有公司股份88,320股、北京原龙京联咨询有限公司截至本次股权登记日持有公司股份88,320股、北京原龙京阳商贸有限公司截至本次股权登记日持有公司股份88,320股、北京原龙京原贸易有限公司截至本次股权登记日持有公司股份88,320股、北京原龙兄弟商贸有限公司截至本次股权登记日持有公司股份88,320股、沈陶截至本次股权登记日持有公司股份522,200股、王冬截至本次股权登记日持有公司股份75,000股、高树军截至本次股权登记日持有公司股份75,000股、陈玉飞截至本次股权登记日持有公司股份75,000股)回避表决,表决结果:

    同意:2,492,18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对该议案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4.960075%;

    反对:440,57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对该议案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019471%;

    弃权: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对该议案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0454%。

    本议案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人对该议案有表决权股份总数2/3以上通过,表决结果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2,492,18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对该议案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84.960075%;

    反对:440,57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对该议案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15.019471%;

    弃权: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对该议案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020454%。

    (十二)审议通过《关于延长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2016年度非公

开发行股票相关事宜有效期的议案》,该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关联股东(上海原龙投资有限公司截至本次股权登记日持有公司股份926,961,324股、原龙投资-西部证券-16原龙01担保及信托财产专户截至本次股权登记日持有公司股份238,000,000股、北京二十一兄弟商贸有限公司截至本次股权登记日持有公司股份17,487,360股、北京原龙华欣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截至本次股权登记日持有公司股份88,320股、北京原龙京联咨询有限公司截至本次股权登记日持有公司股份88,320股、北京原龙京阳商贸有限公司截至本次股权登记日持有公司股份88,320股、北京原龙京原贸易有限公司截至本次股权登记日持有公司股份88,320股、北京原龙兄弟商贸有限公司截至本次股权登记日持有公司股份88,320股、沈陶截至本次股权登记日持有公司股份522,200股、王冬截至本次股权登记日持有公司股份75,000股、高树军截至本次股权登记日持有公司股份75,000股、陈玉飞截至本次股权登记日持有公司股份75,000股)回避表决,表决结果:

    同意:2,492,18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对该议案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4.960075%;

    反对:440,57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对该议案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019471%;

    弃权: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对该议案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0454%。

    本议案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人对该议案有表决权股份总数2/3以上通过,表决结果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2,492,18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对该议案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84.960075%;

    反对:440,57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对该议案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15.019471%;

    弃权: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对该议案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020454%。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周宁律师、范玲莉律师出席会议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等相关事宜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一)奥瑞金包装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二)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奥瑞金包装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奥瑞金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年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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