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00821:津劝业非公开发行2016年公司债券2017年付息公告
来源:津劝业
摘要:证券代码: 600821 证券简称: 津劝业 编号:2017-010 债券代码:135487 债券简称:16津劝业 天津劝业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开发行2016年公司债券2017年付息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
证券代码:600821 证券简称:津劝业 编号:2017-010
债券代码:135487 债券简称:16津劝业
天津劝业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开发行2016年公司债券2017年付息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债权登记日:2017年5月19日
●债券付息日:2017年5月22日(因2017年5月20日为休息日,故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交易日)
天津劝业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发行人”)于2016年5月20日非公开发行的天津劝业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公司债券将于2017年5月20日开始支付2016年5月20日至2017年5月19日期间的利息。根据《天津劝业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及《天津劝业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2016年公司债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公告》有关条款的规定,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 债券概览
1、债券名称:天津劝业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公司
债券
2、债券简称及代码:16津劝业,135487
3、发行规模:人民币3亿元
4、票面金额:人民币100元
5、发行价格:按面值平价发行
6、债券期限及利率:本期债券的期限为3年期,票面利率为年
利率7% 。本次债券的票面利率在存续期前2年固定不变,在本次
债券存续期第2年末,如公司行使调整票面利率选择权,未被回售
部分债券在债券存续期后2年的票面利率为债券存续期前2年票面
年利率加/减调整基点,在债券存续期后1年固定不变;若公司未行
使调整票面利率选择权,未被回售部分债券在债券存续期后1年票
面利率仍维持原有票面利率不变。
7、调整票面利率选择权:公司有权决定在存续期限的第2年末
是否调整本次债券的票面利率。若公司未行使调整票面利率选择权,未被回售部分债券在债券存续期后1年票面利率仍维持原有票面利率不变。
8、投资者回售选择权:公司发出关于是否调整本次债券票面利率及调整幅度的公告后,投资者有权选择在第2个计息年度付息日将其持有的本次债券全部或部分按面值回售给公司。第2个计息年
度付息日即为回售支付日,公司将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和登记机构相关业务规则完成回售支付工作。公司发出关于是否调整本次债券票面利率及调整幅度的公告之日起5个交易日内,行使回售权的债券持有人可通过指定的交易系统进行回售申报,债券持有人的回售申报经确认后不能撤销,相应的公司债券份额将被冻结交易;回售申报期不进行申报的,则视为放弃回售选择权,继续持有本次债券并接受上述关于是否调整本次债券票面利率及调整幅度的决定。
9、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公司债券。
10、还本付息的方式:本次公司债券按年付息、到期一次还本。
利息每年支付一次,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一起支付。
11、起息日:本次债券自发行首日开始计息,本次债券计息期限内每年的5月20日为该计息年度的计息日。
12、利息登记日:本次债券利息登记日按照债券登记机构的相关规定办理。在利息登记日当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本次债券持有人,均有权就本次债券获得该利息登记日所在计息年度的利息
13、付息日:2017年至2019年间每年的5月20日为上一计息
年度的付息日。若债券持有人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回售部分债券的付息日为2017年至2018年每年的5月20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每次付息款项不另计利息
14、兑付日:本次公司债券的本金兑付日为2019年5月20日,
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顺延期
间兑付款项不另计利息。若债券持有人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其回售部分的本次债券的兑付日为2018年5月20日
15、上市时间及地点:2016年6月14日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交
易市场固定收益证券综合电子平台挂牌。
16、税务提示:根据国家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投资者本次债券所应缴纳的税款由投资者承担
二、 债券本次付息方案
根据《天津市劝业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2016年
公司债券发行结果公告》,本期债券的票面利率为7%,每手“16津
劝业(” 面值人民币1,000元)实际派发利息为人民币70.00元(含税)。
三、债权登记日和付息日
债权登记日:2017年5月19日
债券付息日:2017年5月22日(因2017年5月20日为休息日,故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交易日)
四、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至2017年5月19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16津劝业”持有人。
五、付息办法
1、本公司已与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签订了《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委托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本公司将在本年度兑息日 2 个交易日前将本年度债券的利息足额划付至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息资金划入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将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公告为准。
2.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利息划付给相对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利息。
六、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一)个人投资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应就其获得的债券利息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统一由付息网点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付息网点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如各付息网点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付息网点自行承担。本期债券的个人利息所得税征缴说明如下:
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20%征收。
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付息网点领取利息时由付息网点一次性扣除。
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付息网点。
(二)关于向非居民企业征收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持有“16 津劝业”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境外机
构投资者(以下简称“QFII、RQFII”)等非居民企业(其含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根据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以及2009年1月23日发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等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应当缴纳10%的企业所得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将按10%的税率代扣相关非居民企业上述企业所得税,在向非居民企业派发债券税后利息后将税款返还本公司,然后由本公司向当地税务部门缴纳。
请非居民企业收到税后利息后5个工作日内向本公司提交《“16
津劝业”债券付息事宜之QFII/RQFII情况表》(见附件)同证券账
户卡复印件、QFII/RQFII 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复印件等签章后一并
传真至本公司,原件以专人或邮寄的方式送达至本公司。邮寄地址:天津市和平区和平路290号董事会办公室;联系电话:022-27304989。本公司在收到上述材料后向当地税务部门代缴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如非居民企业未履行债券利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或纳税申报义务导致发行人无法完成代扣代缴,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非居民企业自行承担。
七、本次付息相关机构
(一)发行人:天津劝业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刘蕊
地址:天津市和平区和平路290号
联系电话:022-27304989
邮政编码:300022
(二)主承销商: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刘若曦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2-6层
联系电话:010-66568888
邮政编码:100033
投资者可以到下列互联网网址查询本付息公告:
http://www.sse.com.cn
特此公告。
天津劝业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5月15日
附件一:
“16津劝业”债券付息事宜之QFII/RQFII情况表
中文 英文
在其居民国(地区)名称
在中国境内名称
在其居民国(地区)地址
国(地区)别
付息债权登记日收市后持债张数(张)
债券利息(税前,人民币元)
债券利息所得应纳税款(人民币元)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公司名称及签章: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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