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邦达:2016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来源:万邦达
摘要:证券代码: 300055 证券简称: 万邦达 公告编号:2017-029 北京万邦达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度 股东大会 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证券代码:300055 证券简称:万邦达 公告编号:2017-029
北京万邦达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3.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与网络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中小股东是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单独或合计持
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2017年4月20日,北京万邦达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会发布了《关于召开2016年度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股权登记日为2017
年5月5日。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17年5月11日下午3:00在北京市海淀区新街
口外大街19号京师大厦三层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
结合的方式,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长王长荣女士主持,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等相关人士出席了本次会议。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北京万邦达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代理人共计5人,代表股份
237,967,68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数的27.5048%。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
东共计3人,代表股份237,952,98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数的27.5031%;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参与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股东共2人,
代表股份14,7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数的0.0017%。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关于<2016年年度报告>及<2016年年度报告摘要>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 2017年4月20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
资讯网发布的相关公告。
表决结果:同意237,955,08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
票)的99.9947%;反对12,6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
的0.005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持股总数为27,313股,同意
14,71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3.8681%;反对12,600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6.1319%;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0.0000%。
本议案获得通过。
(二)审议通过《关于<2016年度财务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37,955,08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
票)的99.9947%;反对12,6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
的0.005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持股总数为27,313股,同意
14,71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3.8681%;反对12,600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6.1319%;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0.0000%。
本议案获得通过。
(三)审议通过《关于<2016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37,955,08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
票)的99.9947%;反对12,6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
的0.005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持股总数为27,313股,同意
14,71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3.8681%;反对12,600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6.1319%;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0.0000%。
本议案获得通过。
(四)审议通过《关于<2016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37,955,08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
票)的99.9947%;反对12,6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
的0.005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持股总数为27,313股,同意
14,71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3.8681%;反对12,600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6.1319%;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0.0000%。
本议案获得通过。
(五)审议通过《关于2016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公司2016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为:以公司总股本 865,184,815.00 股为基数,
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0.15元人民币(含税),合计现金分配红利12,977,772.23
元(含税)。
表决结果:同意237,955,08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
票)的99.9947%;反对12,6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
的0.005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持股总数为27,313股,同意
14,71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3.8681%;反对12,600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6.1319%;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0.0000%。
本议案获得通过。
(六)审议通过《关于续聘2017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37,955,08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
票)的99.9947%;反对12,6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
的0.005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持股总数为27,313股,同意
14,71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3.8681%;反对12,600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6.1319%;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0.0000%。
本议案获得通过。
(注:由于数据计算时需要四舍五入,计算的上述单个持股比例与比例之和可能存在尾数差异。)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懋德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马宏继先生、梁艳君女士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 北京万邦达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懋德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北京万邦达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北京万邦达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O一七年五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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