捷成股份:2016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来源:捷成股份
摘要:证券代码: 300182 证券简称: 捷成股份 公告编号:2017-041 北京捷成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度 股东大会 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
证券代码:300182 证券简称:捷成股份 公告编号:2017-041
北京捷成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 本次股东大会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2. 本次股东大会有临时提案提交表决的情况;
(详见本公司于2017年4月14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2016年度股
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暨召开 2016 年度股东大会补充通知的公告》公告编号:
2017-036)
3.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2017年3月25日,北京捷成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会以公告形式通知召开2016年度股东大会,2017年4月14日,公司再次
发出召开2016年度股东大会的补充通知。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
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2017年5月10日下午14:00在公司会议室召
开。参加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27名,所持股份1,033,286,994股,
占公司总股本的 40.3464% ,其中中小投资者及其代理人 23名,所持股份
140,784,224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4972%。
其中: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其代理人14人,代表股份919,048,898股,占
公司总股本的 35.8858%;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其代理人 13 人,代表股份
114,238,096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4606%。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副董事长韩钢先生主持,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等相关人士出席了本次会议。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议案审议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决议: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6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1,033,280,294股赞成,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4%;
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7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6%。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表决结果:140,777,524 股赞成,占出席会议中小投
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52%;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7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8%。
2、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6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1,033,280,294股赞成,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4%;
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7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6%。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表决结果:140,777,524 股赞成,占出席会议中小投
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52%;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7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8%。
3、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6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1,033,280,294股赞成,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4%;
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7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6%。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表决结果:140,777,524 股赞成,占出席会议中小投
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52%;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7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8%。
4、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6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1,033,280,294股赞成,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4%;
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7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6%。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表决结果:140,777,524 股赞成,占出席会议中小投
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52%;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7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8%。
5、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6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1,033,280,294股赞成,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4%;
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7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6%。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表决结果:140,777,524 股赞成,占出席会议中小投
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52%;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7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8%。
6、审议通过《关于聘请公司2017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1,033,280,294股赞成,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4%;
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7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6%。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表决结果:140,777,524 股赞成,占出席会议中小投
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52%;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7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8%。
7、审议通过《关于董事薪酬的议案》
表决结果:1,033,280,294股赞成,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4%;
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7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6%。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表决结果:140,777,524 股赞成,占出席会议中小投
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52%;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7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8%。
8、审议通过《关于监事薪酬的议案》
表决结果:1,033,280,294股赞成,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4%;
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7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6%。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表决结果:140,777,524 股赞成,占出席会议中小投
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52%;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7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8%。
9、审议通过《关于减少注册资本及修改
的议案》
表决结果:1,033,280,294股赞成,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4%;
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7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6%。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表决结果:140,777,524 股赞成,占出席会议中小投
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52%;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7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8%。
10、审议通过《关于补举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已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无异议。本次股东大会选举祝伟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任期至第三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公司原独立董事李明高先生将不再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并且不在本公司担任任何职务,未持有本公司股票。
表决结果:1,033,280,294股赞成,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4%;
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7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6%。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表决结果:140,777,524 股赞成,占出席会议中小投
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52%;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7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8%。
11、审议通过《关于选举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以累积投票的方式选举岳扬先生、游尤女士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任期至第三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具体审议情况如下:
11.1选举岳扬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通过。1,033,280,294股赞成,占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股
份的99.9994%。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表决结果:140,777,524 股赞成,占参加本次股东大
会表决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股份的99.9952%。
11.2选举游尤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通过。1,033,280,294股赞成,占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股
份的99.9994%。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表决结果:140,777,524 股赞成,占参加本次股东大
会表决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股份的99.9952%。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钟晓敏、李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以及表决程序等事宜,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 北京捷成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 北京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捷成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北京捷成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七年五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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