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金投股票
资讯中心
股票新闻 股市公告 新股 融资融券 新三板 创业板 个股 大盘 大盘分析 监管 证券公司 权证 股票基金 股票图片新闻 股票那点事儿 滚动新闻
股民学校
股票入门 技术分析 基本面分析 专题 股票视频 选股看股 止损追涨 实战技法 线图分析 股票书籍 炒股心得 股票术语 新股知识 看盘要诀 经验指导 大师理论 心理战术
证券公司
股票开户
上市公司
上市公司档案
软件工具
股票分析软件 股票交易软件 手机股票软件 股票收益计算器 股票市盈率计算器 模拟炒股 股票卖出手续费计算器
股市行情
上证指数 深证成指 全球股市 亚洲股市 欧洲股市 澳洲股市 非洲股市 美洲股市 大盘 新三板行情
股票数据
新三板数据 新三板挂牌 新三板做市 新三板增发 新三板分红 三板研报 新三板投资明细 VC/PE机构投资明细 新股数据 新股申购 新股日历 新股上会 增发新股 配股 新股研报
交易所
上交所 深交所 上交所公告 深交所公告 上交所公开交易信息 深交所公开交易信息
意见反馈

华金资本:2016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摘要:广东明门律师事务所关于珠海华金资本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度 股东大会 的 法律意见书 致:珠海华金资本股份有限公司 受珠海华金资本股份有限公司( 下 称“ 公司”)之委托,广 东明门律师 事务所(下称“本所 ”) 指派李间转律师、叶思燕律

广东明门律师事务所关于珠海华金资本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珠海华金资本股份有限公司

     受珠海华金资本股份有限公司( 下 称“ 公司”)之委托,广 东明门律师

事务所(下称“本所 ”) 指派李间转律师、叶思燕律师(下 称“ 本所律师”),

就公司 2016年度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议案表决情况等

相关问题出具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下 称《 公司法 》)、《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下 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下

称《规则》)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条例、规则的规定出具。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

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

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

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

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

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

法律责任。

     在核查验证过程中,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承诺及保证:其已经提供

了本所认为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

料或口头证言,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按有关规定

予以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现行、有 效的中国法律 、法规及相关条例、规则的要求,

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上述事

宜出具法律意见书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公司于2017年4月13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

日报》和巨潮资讯网上刊登了《关于召开2016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于2017年4月20日刊登了《关于召开2016年度股东大会通知的补充更

正公告》,并根据网络投票的规定,于2017年4月28日刊登了《关于召

开 2016年度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前述通告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

基本情况、审议事项、股东行使表决权的方式以及参加网络投票的操作流

程 、现场会议参加办法等事项。通告的刊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规则》

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主持人为公司董事长谢伟先生。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17年5月4日(星期四)下午14:00

时在珠海市香洲区国家高新区前湾二路2号总部基地一期B栋5楼公司会

议室召开,召开的时间、地点与公告内容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时间为:2017年5月3日―2017年5月4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

5月4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

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5月3日下午1 5 :0 0 ― 20 17

年5月4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网络投票时间与公告内容一致。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

规、《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一)根 据公司董事会会议确定的股权登记日,截止2017年4月27日

(星期四)下午收市时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有权

出席会议并参加表决,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股东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

会议并参加表决,或在网络投票时间内参加网络投票。

     经本次股东大会秘书处及本所律师查验出席凭证,及深圳证券信息有

限公司统计确认,参加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理人共 18

人,代表股份数173,897,466股,占公司总股数的50.4477%(其中,持

股 5%以下中小投资者代表股份数 4,364,717股,占公司总股数的

1.2662%),具体如下:

     (1)亲自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理人 8人,代表股份数

173,218,766股,占公司总股数的50.2508%;

     (2)在规定的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络系统和深圳

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表决的股东共计 10人,代表股份数

678,700股,占公司总股数的0.1969%。经本所律师验证,现场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其委托代理人身份真实有效,具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资格,有权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进行审议并表决;通过网络投票系

统进行投票的股东,由深圳证券交易所身份验证机构验证其股东资格。

     经本所律师验证,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其委托代理人身份

真实有效,具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有权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

项进行审议并表决(对涉及关联交易的议案,关联股东回避表决);通过

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由深圳证券交易所身份验证机构验证其股

东资格。

     (二)公司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高

级管理人员的身份真实有效,具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各项议案的表决程序和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经逐项表决,各项议案表决情况如下: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2016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该项议案同意票173,860,466股,占 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87%;反对票 37,0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13%;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票

4,327,717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9.1523%;反对票 37,00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

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4 77 % ;弃 权票0股 ,占 出席会议

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2016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该项议案同意票173,860,466股,占 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87%;反对票 37,0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13%;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票

4,327,717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9.1523%;反对票 37,00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

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4 77 % ;弃 权票0股,占 出席会议

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2016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议案》

     该项议案同意票173,860,466股,占 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87%;反对票 37,0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13%;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票

4,327,717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9.1523%;反对票 37,00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

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4 77 % ;弃 权票0股,占 出席会议

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2016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该项议案同意票173,860,466股,占 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87%;反对票 37,0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13%;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票

4,327,717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9.1523%;反对票 37,00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

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4 77 % ;弃 权票0股,占 出席会议

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五)审议通过了《关于<2017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该项议案同意票173,479,449股,占 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596%;反对票 418,017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404%;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票

3,946,70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90.4228%;反对票418,017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

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7 72 % ;弃 权票0股,占 出席会议

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六)审议通过了《关于下属子公司提供服务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该项议案同意票133,977,113股,占 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24%;反对票 37,0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76%;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票

4,327,717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9.1523%;反对票 37,00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

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4 77 % ;弃 权票0股,占 出席会议

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珠海水务集团有限公司回避表决。

     (七)审议通过了《关于2016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

     该项议案同意票173,860,466股,占 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87%;反对票 37,0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13%;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票

4,327,717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9.1523%;反对票 37,00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

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4 77 % ;弃 权票0股,占 出席会议

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八)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该项议案同意票173,860,466股,占 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87%;反对票 37,0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13%;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票

4,327,717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9.1523%;反对票 37,00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

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4 77 % ;弃 权票0股,占 出席会议

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四、关于议案的合法性问题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所通过的各项议案,均无违 反《公司

法》、《证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因而合法有效。

     五、关于原议案的修改和临时提案的提出

     经本所律师见证,在本次股东大会上未对原议案进行修改,也没有提

出临时提案。

     六、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

法律、法规和《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股东大会人员资格、

召集人资格及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对议案的表决

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于2017年5月4日签署,正本三份,无副本。

(本页无正文,为《广东明门律师事务所关于珠海华金资本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广东明门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吴友明

                                  经办律师:李间转

                                              叶思燕

                                  二�一七年五月四日

广东明门律师事务所地址:

珠海市香洲区吉大钰海环球金融中心2403室。
查看该公司其他公告>>
条评论

最新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