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金资本:2016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力合股份
摘要:广东明门律师事务所关于珠海华金资本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度 股东大会 的 法律意见书 致:珠海华金资本股份有限公司 受珠海华金资本股份有限公司( 下 称“ 公司”)之委托,广 东明门律师 事务所(下称“本所 ”) 指派李间转律师、叶思燕律
广东明门律师事务所关于珠海华金资本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珠海华金资本股份有限公司
受珠海华金资本股份有限公司( 下 称“ 公司”)之委托,广 东明门律师
事务所(下称“本所 ”) 指派李间转律师、叶思燕律师(下 称“ 本所律师”),
就公司 2016年度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议案表决情况等
相关问题出具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下 称《 公司法 》)、《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下 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下
称《规则》)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条例、规则的规定出具。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
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
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
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
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
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
法律责任。
在核查验证过程中,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承诺及保证:其已经提供
了本所认为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
料或口头证言,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按有关规定
予以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现行、有 效的中国法律 、法规及相关条例、规则的要求,
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上述事
宜出具法律意见书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公司于2017年4月13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
日报》和巨潮资讯网上刊登了《关于召开2016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于2017年4月20日刊登了《关于召开2016年度股东大会通知的补充更
正公告》,并根据网络投票的规定,于2017年4月28日刊登了《关于召
开 2016年度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前述通告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
基本情况、审议事项、股东行使表决权的方式以及参加网络投票的操作流
程 、现场会议参加办法等事项。通告的刊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规则》
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主持人为公司董事长谢伟先生。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17年5月4日(星期四)下午14:00
时在珠海市香洲区国家高新区前湾二路2号总部基地一期B栋5楼公司会
议室召开,召开的时间、地点与公告内容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时间为:2017年5月3日―2017年5月4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
5月4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
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5月3日下午1 5 :0 0 ― 20 17
年5月4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网络投票时间与公告内容一致。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
规、《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一)根 据公司董事会会议确定的股权登记日,截止2017年4月27日
(星期四)下午收市时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有权
出席会议并参加表决,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股东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
会议并参加表决,或在网络投票时间内参加网络投票。
经本次股东大会秘书处及本所律师查验出席凭证,及深圳证券信息有
限公司统计确认,参加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理人共 18
人,代表股份数173,897,466股,占公司总股数的50.4477%(其中,持
股 5%以下中小投资者代表股份数 4,364,717股,占公司总股数的
1.2662%),具体如下:
(1)亲自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理人 8人,代表股份数
173,218,766股,占公司总股数的50.2508%;
(2)在规定的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络系统和深圳
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表决的股东共计 10人,代表股份数
678,700股,占公司总股数的0.1969%。经本所律师验证,现场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其委托代理人身份真实有效,具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资格,有权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进行审议并表决;通过网络投票系
统进行投票的股东,由深圳证券交易所身份验证机构验证其股东资格。
经本所律师验证,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其委托代理人身份
真实有效,具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有权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
项进行审议并表决(对涉及关联交易的议案,关联股东回避表决);通过
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由深圳证券交易所身份验证机构验证其股
东资格。
(二)公司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高
级管理人员的身份真实有效,具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各项议案的表决程序和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经逐项表决,各项议案表决情况如下: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2016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该项议案同意票173,860,466股,占 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87%;反对票 37,0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13%;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票
4,327,717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9.1523%;反对票 37,00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
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4 77 % ;弃 权票0股 ,占 出席会议
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2016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该项议案同意票173,860,466股,占 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87%;反对票 37,0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13%;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票
4,327,717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9.1523%;反对票 37,00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
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4 77 % ;弃 权票0股,占 出席会议
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2016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议案》
该项议案同意票173,860,466股,占 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87%;反对票 37,0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13%;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票
4,327,717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9.1523%;反对票 37,00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
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4 77 % ;弃 权票0股,占 出席会议
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2016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该项议案同意票173,860,466股,占 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87%;反对票 37,0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13%;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票
4,327,717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9.1523%;反对票 37,00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
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4 77 % ;弃 权票0股,占 出席会议
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五)审议通过了《关于<2017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该项议案同意票173,479,449股,占 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596%;反对票 418,017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404%;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票
3,946,70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90.4228%;反对票418,017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
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7 72 % ;弃 权票0股,占 出席会议
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六)审议通过了《关于下属子公司提供服务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该项议案同意票133,977,113股,占 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24%;反对票 37,0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76%;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票
4,327,717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9.1523%;反对票 37,00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
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4 77 % ;弃 权票0股,占 出席会议
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珠海水务集团有限公司回避表决。
(七)审议通过了《关于2016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
该项议案同意票173,860,466股,占 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87%;反对票 37,0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13%;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票
4,327,717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9.1523%;反对票 37,00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
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4 77 % ;弃 权票0股,占 出席会议
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八)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该项议案同意票173,860,466股,占 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87%;反对票 37,0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13%;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票
4,327,717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9.1523%;反对票 37,00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
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4 77 % ;弃 权票0股,占 出席会议
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四、关于议案的合法性问题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所通过的各项议案,均无违 反《公司
法》、《证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因而合法有效。
五、关于原议案的修改和临时提案的提出
经本所律师见证,在本次股东大会上未对原议案进行修改,也没有提
出临时提案。
六、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
法律、法规和《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股东大会人员资格、
召集人资格及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对议案的表决
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于2017年5月4日签署,正本三份,无副本。
(本页无正文,为《广东明门律师事务所关于珠海华金资本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广东明门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吴友明
经办律师:李间转
叶思燕
二�一七年五月四日
广东明门律师事务所地址:
珠海市香洲区吉大钰海环球金融中心2403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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