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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事特: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摘要:证券代码: 300376 证券简称: 易事特 公告编号:2017-066 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易事特集团

证券代码:300376              证券简称:易事特               公告编号:2017-066

                      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四次会议(以下简称“本次会议”)通知于2017年4月14日以专人送递、传真及电子邮件等方式送达给全体董事。本次会议于2017年4月24日在东莞市松山湖科技产业园区工业北路6号公司会议室以现场方式召开。本次会议由董事长何思模先生主持,应出席会议董事7人,实际出席会议董事7人;公司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审议并通过决议如下:

    一、审议通过了《2017年第一季度报告》

    《2017年第一季度报告》于2017年4月25日刊登在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

巨潮资讯网,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报纸《证券时报》上刊登了《关于2017

年第一季度报告披露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17-067)。

    表决结果:7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二、审议通过了《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促进公司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不断激励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稳定和吸引核心业务(技术)骨干及董事会认为应当激励的其他核心人员,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员工利益结合在一起,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拟定了《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董事徐海波先生、于玮先生、戴宝锋先生作为本次激励计划的关联方回避表决。

    独立董事对此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详见同日刊登在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表决结果:4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需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三、审议通过了《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董事徐海波先生、于玮先生、戴宝锋先生作为本次激励计划的关联方回避表决。

    《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详见同日刊登在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表决结果:4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需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    为了保障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顺利实施,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以下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关事项:

    1、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负责具体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以下事项:

    (1)授权董事会确定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2)授权董事会在公司出现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或缩股、配股等事宜时,按照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方法对限制性股票数量及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

   (3)授权董事会在公司出现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事宜时,按照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方法对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

   (4)授权董事会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所必需的全部事宜,包括与激励对象签署《股权激励协议书》;

   (5)授权董事会对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资格、解除限售条件进行审查确认,并同意董事会将该项权利授予薪酬和考核委员会行使;

   (6)授权董事会决定激励对象是否可以解除限售;

   (7)授权董事会办理激励对象解除限售所必需的全部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向证券交易所提出解除限售申请、向登记结算公司申请办理有关登记结算业务、修改公司章程、办理公司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

   (8)授权董事会办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限售事宜;

   (9)授权董事会决定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变更与终止,包括但不限于取消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资格,对激励对象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办理已身故(死亡)的激励对象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继承事宜,终止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10)授权董事会对公司限制性股票计划进行管理和调整,在与本次激励计划的条款一致的前提下不定期制定或修改该计划的管理和实施规定。但如果法律、法规或相关监管机构要求该等修改需得到股东大会或/和相关监管机构的批准,则董事会的该等修改必须得到相应的批准;

   (11)授权董事会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需的其他必要事宜,但有关文件明确规定需由股东大会行使的权利除外。

    2、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就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向有关政府、机构办理审批、登记、备案、核准、同意等手续;签署、执行、修改、完成向有关政府、机构、组织、个人提交的文件;以及做出其认为与本次激励计划有关的必须、恰当或合适的所有行为;

    3、提请股东大会为本次激励计划的实施,授权董事会委任财务顾问、收款银行、会计师、律师、证券公司等中介机构;

    4、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同意,向董事会授权的期限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有效期一致。

    上述授权事项,除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或公司章程有明确规定需由董事会决议通过的事项外,其他事项可由董事长或其授权的适当人士代表董事会直接行使。

    董事徐海波先生、于玮先生、戴宝锋先生作为本次激励计划的关联方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4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需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五、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五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鉴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任期即将届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决定按照相关法律程序进行董事会换届选举。公司董事会提名何思模先生、徐海波先生、戴宝锋先生、于玮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提名魏龙先生、周润书先生、高香林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附后)。上述候选人任职资格已经公司提名委员会审核。

    为保证董事会的正常运作,在新一届董事会产生前,原董事仍应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需在相关材料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无异议后,方可与非独立董事候选人一并提请股东大会审议,并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产生。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任期三年,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独立董事对此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及《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的公告》详见同日刊登在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

    表决结果: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六、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议召开公司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董事会提议于2017年5月10日(星期三)召开公司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

会,审议董事会提请审议的相关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关于召开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表决结果: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特此公告。

                                                   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4月24日

    附件:第五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简历

    一、非独立董事

    何思模先生:1965年出生,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民建会员,教授,

曾先后兼任民建中央第十一届中央委员会企业委员会委员、政协东莞市第十三届委员会常务委员等社会职务。先后担任扬州东方电源设备厂厂长、扬州东方集团公司董事长,2001年任易事特有限公司董事长,2005年2月至今任本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

    截至公告日,何思模先生直接持有公司32万股股份,持有公司控股股东扬州东

方集团有限公司90%的股权,何思模先生直接和间接合计控制公司股份130,825.6

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56.79%。

    何思模先生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新余市慧盟投

资有限公司为一致行动人,除此之外,何思模先生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其任职资格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的有关规定,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徐海波先生:1962年生,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博士学历。1998年

至1999年任武汉大学瑞风科技有限公司ISDN课题组项目负责人,2000年至2001

年任中国普天集团武汉洲际电源有限公司技术中心UPS项目负责人,2002年加入本

公司,现任公司博士后工作站办公室主任、副董事长、副总经理。

    截至公告日,徐海波先生持有公司200万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0.09%;与

本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本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其他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其任职资格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的有关规定,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于玮先生:1980年生,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中共党员,博士学历。

2007年12月加入本公司,分管公司技术与研发。现任公司董事、副总经理。

    截至公告日,于玮先生持有公司174.4万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0.08%;与

本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本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其他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其任职资格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的有关规定,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戴宝锋先生:1976年生,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大学本科学历。自公

司设立以来加入本公司,先后担任公司商务中心主任、售后服务部主任、技术支持部经理、UPS产品部经理,UPS产品开发中心副总监,分管公司全系列在产UPS的开发、维护、技改等工作。现任公司董事。

    截至公告日,戴宝锋先生持有公司61.92万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0.03%;

与本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本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其他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其任职资格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的有关规定,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二、独立董事

    魏龙先生:1970 年生,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硕士学位。1992 年至

2002 年任广东福地科技总公司工程师;2002 年至今任广东赋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2014年12月9日至今担任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魏龙先生已参加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培训学习,并已取得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魏龙先生与本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本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

东、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至今未持有本公司股份,不存在《公司法》及中国证监会规定不得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情形,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3.2.3条规定

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高香林先生:1965年生,中共党员,东北财经大学统计学专业毕业、经济学硕

士,1988年至2005年任教于江西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历任会计系教研室副主任、

会计系主任助理、会计系副主任、主任等职,获会计学专业教授职称;2005年8月

至今任职于东莞理工学院城市学院,2014年6月11日至今担任公司第四届董事会

独立董事;同时担任东莞宏远工业区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高香林先生已参加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培训学习,并已取得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高香林先生与本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本公司5%以上股份的

股东、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至今未持有本公司股份,不存在《公司法》及中国证监会规定不得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情形,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3.2.3条规定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周润书先生:1963年12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毕业于厦门

大学会计学专业,硕士学历,教授。1985年至1997年任职于安徽建筑大学;1997

年至2002年担任建设银行厦门分行会计师;2002年至2006年任职于惠州学院;2006

年至今任职于东莞理工学院,担任会计学教授、硕士生导师、校学术委员会委员;2016年4月12日至今担任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同时担任广东拓斯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周润书先生已参加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培训学习,并已取得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周润书先生与本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本公司5%以上股份的

股东、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至今未持有本公司股份,不存在《公司法》及中国证监会规定不得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情形,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3.2.3条规

定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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