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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安基因:2016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摘要:证券代码: 002030 证券简称: 达安基因 公告编号:2017-038 中山大学达安基因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度 股东大会 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

证券代码:002030           证券简称:达安基因           公告编号:2017-038

                  中山大学达安基因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3、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7年4月21日(星期五)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7年4月21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17年4月20日下午15:00至2017年4月21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地点:广州市高新技术开发区科学城香山路19号公司一楼讲学

厅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何蕴韶先生

    6、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投票表决。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22人,代表股份数量271,202,674股,占公司总股份的37.4114%。其中:

    1、现场会议股东出席情况

    出席现场会议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 10 人,代表股份数量

270,959,818股,占公司总股份的37.3779%。

    2、网络投票情况

    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12人,代表股份数量242,856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0.0335%。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中,中小投资者(指除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 17 人,代表股份数量 1,181,797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0.1630%。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会议议程,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了《2016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票为 270,966,194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128%;反对票为 236,48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72%;弃权票为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二)审议通过了《2016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票为 270,966,194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128%;反对票为 236,48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72%;弃权票为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三)审议通过了《2016年度财务决算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为 270,966,194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128%;反对票为 236,48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72%;弃权票为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四)审议通过了《2016年度利润分配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为270,964,278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121%;反对票为238,396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79%;

弃权票为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指除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票为943,40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9.8277%;反对票为238,39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0.1723%;弃权票为 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该事项应当以特别决议,即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授权委托代表)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2/3)以上通过。该项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五)审议通过了《2016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票为 270,966,194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128%;反对票为 236,48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72%;弃权票为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六)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7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为 270,966,194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128%;反对票为 236,48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72%;弃权票为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指除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票为945,31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9.9898%;反对票为236,48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0.0102%;弃权票为 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七)审议通过了《关于2017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为109,683,39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849%;反对票为236,48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151%;

弃权票为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指除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票为945,31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9.9898%;反对票为236,48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0.0102%;弃权票为 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的相关规定,关联股东广州中大控股有限公司、何蕴韶先生、周新宇先生、程钢先生回避了该项议案的表决。

   (八)审议通过了《2017年财务预算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为 270,966,194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128%;反对票为 236,48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72%;弃权票为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九)审议通过了《关于全资子公司中山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公开挂牌增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为 270,966,194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128%;反对票为 236,48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72%;弃权票为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指除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票为945,31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9.9898%;反对票为236,48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0.0102%;弃权票为 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该事项应当以特别决议,即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授权委托代表)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2/3)以上通过。该项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十)审议通过了《关于控股子公司高新达安健康产业投资有限公司拟改制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及申请新三板挂牌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为 270,966,194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128%;反对票为 236,48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72%;弃权票为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指除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票为945,31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9.9898%;反对票为236,48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0.0102%;弃权票为 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该事项应当以特别决议,即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授权委托代表)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2/3)以上通过。该项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十一)审议通过了《关于控股孙公司开展应收账款资产证券化业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为 270,966,194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128%;反对票为 236,48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72%;弃权票为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指除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票为945,31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9.9898%;反对票为236,48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0.0102%;弃权票为 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该事项应当以特别决议,即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授权委托代表)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2/3)以上通过。该项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十二)审议通过了《关于控股子公司为其全资子公司开展应收账款资产证券化业务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为 270,966,194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128%;反对票为 236,48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72%;弃权票为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指除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票为945,31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9.9898%;反对票为236,48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0.0102%;弃权票为 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该事项应当以特别决议,即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授权委托代表)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2/3)以上通过。该项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十三)审议通过了《关于控股子公司为其全资子公司再保理融资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为 270,966,194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128%;反对票为 236,48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72%;弃权票为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指除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票为945,31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9.9898%;反对票为236,48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0.0102%;弃权票为 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该事项应当以特别决议,即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授权委托代表)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2/3)以上通过。该项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十四)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控股子公司为其全资子公司提供反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为 270,966,194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128%;反对票为 236,48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72%;弃权票为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指除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票为945,31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9.9898%;反对票为236,48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0.0102%;弃权票为 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该事项应当以特别决议,即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授权委托代表)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2/3)以上通过。该项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十五)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控股子公司为其全资子公司提供信用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为 270,966,194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128%;反对票为 236,48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72%;弃权票为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指除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票为945,31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9.9898%;反对票为236,48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0.0102%;弃权票为 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该事项应当以特别决议,即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授权委托代表)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2/3)以上通过。该项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十六)审议通过了《关于控股子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参与投资设立大健康产业并购投资基金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为 270,966,194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128%;反对票为 236,48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72%;弃权票为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指除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票为945,31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9.9898%;反对票为236,48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0.0102%;弃权票为 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该事项应当以特别决议,即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授权委托代表)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2/3)以上通过。该项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十七)审议通过了《关于控股子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和自有资金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为 270,966,194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128%;反对票为 236,48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72%;弃权票为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指除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票为945,31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9.9898%;反对票为236,48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0.0102%;弃权票为 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该事项应当以特别决议,即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授权委托代表)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2/3)以上通过。该项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三、独立董事述职情况

    会议听取了独立董事胡志勇、徐爱民、丁振华、王华东2016年度述职报告。

胡志勇先生代表四位独立董事向本次股东大会详尽汇报了各自在2016年度出席

董事会及股东大会次数及投票情况、发表独立意见、日常工作及保护社会公众股东合法权益等履职的情况。《独立董事2016年度述职报告》全文于2017年3月31日刊登于公司信息披露指定网站(http://www.cninfo.com.cn)。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广东中信协诚律师事务所韩思明律师、区炜俊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见证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提案以及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规范性文件和达安基因《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载有中山大学达安基因股份有限公司与会董事签字的2016年度股东大会

决议;

    2、广东中信协诚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中山大学达安基因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中山大学达安基因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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