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泰电源: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
来源:科泰电源
摘要:证券代码: 300153 证券简称: 科泰电源 公告编号:2017-021 上海科泰电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 上市公
证券代码:300153 证券简称:科泰电源 公告编号:2017-021
上海科泰电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关于
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6年修订)》的有关规定和最新要求,上海科泰电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公司章程》中与利润分配有关的章节进行了修订,于2016年4月21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
的议案》,现将《公司章程》的修改情况公告如下:
变更前:
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
的合理投资回报,并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应充分考虑独立董事、监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并需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或者股票方式分配股利,可以进行中期分红,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在公司盈利且现金能够满足公司持续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前提下,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原则上应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事项发生,公司必须进行现金分红,以现金形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10%。在实施上述现金分配股利的同时,可以派发股票股利,但不得单独派发股票股利。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事项指以下情形之一:
(一)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
(二)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上述事项需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具体每个年度的分红比例由董事会根据公司年度盈利状况和未来资金使用计划提出预案,如年度实现盈利而公司董事会未提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公司董事会应在当年的年度报告中详细说明未分红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公司如存在股东违规占用本公司资金的情况,公司在进行利润分配时应当相应的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所占用的公司资金。
变更后:
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及其调整:
(一)分配原则: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利润分配应在公司盈利、现金流满足公司正常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前提下,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未来的可持续发展;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二)分配形式和顺序:公司可采取现金、股票或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公司将优先考虑采取现金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如不满足现金分红条件,再选择股票或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三)现金分红的条件:
1、公司该年度或半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为正值,且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未来持续经营;
2、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或半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四)现金分红的比例: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若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且满足现金分红条件,公司应当首先采用现金方式进行利润分配,每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若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则公司在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在年度利润分配时提出差异化现金分红预案: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或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上述重大资金支出安排是指以下任一情形:
1、公司未来 12 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
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超过 3,000
万元;
2、公司未来 12 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
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五)以股票方式进行利润分配的条件:如不满足现金分红条件,公司可采取股票方式进行利润分配。采用股票方式进行利润分配的,公司董事会应综合考虑公司成长性及每股净资产的摊薄因素制定分配方案。
(六)利润分配的间隔:公司当年实现盈利,并有可供分配利润时,应当进行年度利润分配。原则上公司在每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进行利润分配;公司董事会可以提议公司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七)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程序和机制:公司每年利润分配预案由董事会结合本章程的规定、盈利情况、资金供给和需求情况提出、拟定,经独立董事对利润分配预案发表独立意见,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利润分配提案,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预案时,公司应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预案作出决议后,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两个月内完成利润分配的派发事项。如公司当年盈利且满足现金分红条件,但董事会未按照既定利润分配政策向股东大会提交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说明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的用途和预计收益情况,并由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
监事会对董事会执行利润分配政策以及是否履行相应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等情况发表明确意见。
(八)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公司将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稳定性,如因公司自身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或者根据外部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而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议案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经营状况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拟定,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九)董事会拟定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议案过程中,应当充分听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的意见。董事会审议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议案时,应经董事会全体董事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经全体独立董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独立董事须发表独立意见,并及时予以披露。
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拟定的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议案进行审议,并经监事会全体 监事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
股东大会审议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议案时,应充分听取社会公众股东意见,除设置现场会议投票外,还应当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系统予以支持。
(十)公司股东存在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获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本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上海科泰电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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