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01901:方正证券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来源:方正证券
摘要:证券代码: 601901 证券简称: 方正证券 公告编号:2017-030 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证券代码:601901 证券简称:方正证券 公告编号:2017-030
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所处诉讼阶段:立案阶段
所处当事人地位:公司为本案原告
涉案金额:161, 963,204.76元
因本次诉讼尚未开庭审理,对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尚无法判断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2017年3月30日,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正证
券”或“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定向有管辖权的法院依法起诉股东北京政泉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政泉控股”)。
2017年4月18日,公司收到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
知书》【2017(湘)民初13号】,载明“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你
诉北京政泉控股有限公司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案的起诉状已收到。经审查,起诉符合法定受理条件,本院决定立案审理。”根据该通知书要求,公司应在接到通知后7日内,向法院预交案件受理费851,600元。
二、本次诉讼的事由及诉讼请求
(一)诉讼事由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向北京政泉控股有限公司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批复》批准,2014年 8
月,方正证券向政泉控股等法人发行股份,购买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民族证券”)100%股权,民族证券成为方正证券的全资子公司。政泉控股取得了方正证券1,799,561,764股股票,并于2014年8月8日办理完毕股份登记手续。
2015年8月19日,方正证券推动对民族证券董事会、监事会进
行换届,实现了对民族证券的实际控制。在2014年8月5日至2015
年8月19日期间,民族证券由政泉控股实际控制。
2015年7月24日,民族证券收到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出具的
《关于对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采取限制业务活动、暂停核准业务申请以及谴责措施的决定》,载明“我局在核查你公司20.50亿元自有资金投资事项时,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违规行为:一是你公司于2014年9月至12月期间,分七笔累计将20.50亿元自有资金投向单一资金信托计划”。后经方正证券与民族证券调查发现,该20.5 亿元款项不是协议存款,而是以民族证券作为委托人,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作为通道和受托人,并根据民族证券的投资指令,全部投向了四川信托有限公司的单一资金信托计划的委托投资。上述违法违规行为的主要责任人员时任民族证券董事兼财务总监杨英,为政泉控股提名。截至目前,就该20.5亿元款项,民族证券共收到资金4.1亿余元,其中本金转回3.08亿余元,还剩余17.415亿元本金及对应利息尚未收回。
根据以上事实,政泉控股在方正证券与民族证券重组时,以其持有的民族证券股权作为出资对价取得方正证券对应股份。但政泉控股在实际控制民族证券期间,民族证券20.5亿自有资金投资于信托计划导致17.415亿元本金及对应利息未收回的行为,导致民族证券资产价值大幅降低,从而导致方正证券所持有的民族证券股权价值大幅降低,严重侵害了方正证券全体股东的利益。政泉控股在以所持民族证券股权作为出资、换股成为方正证券股东且实际控制民族证券期间所发生的20.5亿元违法违规行为,构成变相抽逃出资行为。2016年7月20日,公司进行了2015年度利润分配,并向政泉控股实施分红人民币161,963,204.76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16条规定:“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公司根据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对其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股东权利作出相应的合理限制,该股东请求认定该限制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方正证券《公司章程》第30条规定,“股东虚假出资、出资不实、抽逃出资、变相抽逃出资的,在改正前其股东权利停止行使,已经分得的红利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追回。”
(二)诉讼请求
根据以上法律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公司请求法院依法判令政泉控股返还已经取得的分红款项161,963,204.76元,并请求法院判决政泉控股在改正抽逃出资行为前停止行使在方正证券的全部股东权利(含表决权、提名权、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全部股东权利)。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诉讼尚处于立案阶段,对公司本期利润无影响,对公司期后利润的影响尚无法判断。
公司将持续关注本次诉讼情况的进展,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备查文件
(一)民事起诉书
(二)受理案件通知书
特此公告。
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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