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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振业A: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摘要:股票 简称: 深振业A 股票代码 : 000006 公告编号:2017-005 债券代码:112238 债券简称:15振业债 深圳市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第一次临时 股东大会 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

股票简称:深振业A          股票代码:000006          公告编号:2017-005

      债券代码:112238            债券简称:15振业债

                     深圳市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7年1月20日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17年1月

20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

(http://wltp.cninfo.com.cn)投票时间为2017年1月19日15:00至2017年1

月20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3、召开地点:深圳市罗湖区宝安南路2014号振业大厦B座12楼会议室

      4、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5、召集人:本公司董事会

      6、主持人:蒋灿明

      7、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17人,代表股份

462,982,119股,占公司总股份的34.2951%。

                            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9人,代表股份462,602,319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34.2670%。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8人,代表股份379,80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0.0281%。

     2、中小股东出席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5人,代表股份3,983,935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0.2951%。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7人,代表股份3,604,135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0.2670%。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8人,代表股份379,80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0.0281%。

     3、公司董事会、监事会部分成员及董事会秘书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公司聘请的律师参与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法律意见。

     二、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议案进行表决,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一)《关于修订

 的议案》以特别决议的形式表决通过。

     总表决情况:

     同意 462,432,91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814%;反对

549,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18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

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434,73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6.2146%;反对549,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3.785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0%。

     (二)《关于修订
 
  的议案》以特别决议的形式表决通过。 总表决情况: 同意 462,432,91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814%;反对 549,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18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 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同意3,434,73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6.2146%;反对549,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3.785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0%。 (以上议案内容已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2017年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详细内 容见2017年1月4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以及巨潮资 讯网上刊登公告)。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广东晟典律师事务所胡宁可律师、黄秀雅律师出席了会议并出具法律意见如下: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召集人与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审议事项、表决方式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项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广东晟典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一 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七年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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