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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明珠: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摘要:证券代码: 002108 证券简称: 沧州明珠 公告编号:2016-092 沧州明珠塑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

证券代码:002108         证券简称:沧州明珠          公告编号:2016-092

                         沧州明珠塑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到位及使用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沧州明珠塑料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2028号文)核准,沧州明珠塑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23,136,593股,每股面值为1.00元,每股发行价格为23.72元,募集资金总额为548,799,985.96元,扣除发行费用15,999,985.96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532,800,000.00元。中喜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2016年11月3日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审验,并出具中喜验字[2016]第0419号《验资报告》。

    公司此次募集资金将用于如下项目:

        项目名称         项目总投资额    募集资金拟投资额      实施主体

                            (万元)          (万元)

 年产10,500万平方米湿          59,200             53,280 沧州明珠锂电隔膜

 法锂离子电池隔膜项目                                        有限公司

          合计                    59,200             53,280        ――

    二、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签署及协议内容情况

    为进一步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公司和公司控股子公司沧州明珠锂电隔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保荐机构(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于2016年11月21日与沧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新区科技支行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沧州西环支行(以下简称“乙方”)分别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截止2016年11月17日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情况如下:

                                                                      单位:元

            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截止2016年    募集资金

公司名称      开户行名称              账号            11月17日       用途

                                                      账户资金余额

沧州明珠  沧州银行股份有限公  5240120100000029802 270,000,000.00  年产10,500

锂电隔膜  司高新区科技支行                                           万平方米湿

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    50603001040035825  262,800,000.00法锂离子电

          限公司沧州西环支行                                        池隔膜项目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按规定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武利华、李卫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15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乙方应及时(在五个工作日内)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2017年12月31日)后失效。

    特此公告。

                                            沧州明珠塑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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