泛海控股: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来源:泛海控股
摘要:证券代码:000046 证券简称:泛海控股 公告编号:2018-032 泛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证券代码:000046 证券简称:泛海控股 公告编号:2018-032
泛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一)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否决、修改或新增提案的情况。
(二)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二、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 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8年3月1日下午14:30。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3月1日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2月28日15:00至2018年3月1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 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8号民生金融中
心C座4层第5会议室。
3. 会议召开方式: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 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 会议主持人:公司副董事长李明海先生。
6. 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
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及《泛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截至股权登记日2018年2月26日,公司股东合计36,341名。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 17 名,代表股份
3,624,238,93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9.7479%,其中:
1. 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 14名,代表股份
3,623,969,03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9.7427%。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 3名,代表股份
269,90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2%。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5%以上
股份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外的其他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计9名,代表股份6,094,39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7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公司聘请的律师袁琳、霍雨佳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三、会议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逐项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关于境外附属公司中泛集团有限公司为泛海控股国际有限公司融资提供担保的议案
本项议案为特别议案。表决结果同意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该议案获表决通过。
(二)关于增补公司第九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的议案(累积投票),该议案项下的子议案包括:
1. 关于增补刘晓勇为公司第九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的议案;
2. 关于增补张帆为公司第九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的议案。
根据《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规定,本议案在累积投票制下选举股东代表监事的有效表决权总票数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乘以股东代表监事候选人数的结果,即共计7,248,477,864票,其中:
刘晓勇获 3,624,238,731票,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的
99.9999%;
张帆获 3,624,238,731票,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的
99.9999%。
经过本次会议选举,刘晓勇、张帆当选为公司第九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任期同公司第九届监事会。
本次股东大会对各项议案的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投票结果汇总(议案1)
表决情况
同意 反对 弃权 表决
议案序号和名称
分类 比例 比例 比例 结果
股数(股) 股数(股) 股数(股)
(%) (%) (%)
一、关于境外附属公司中泛
集团有限公司为泛海控股国 出席会议所有
3,624,236,131 99.9999 2,801 0.0001 0 0 通过
际有限公司融资提供担保的 有表决权股东
议案
投票结果汇总(议案2,累积投票制)
表决结果
议案序号和名称 获得表决权数合计
分类 比例(%) 表决结果
(票)
二、关于增补 关于增补刘晓勇为公司第九届
出席会议所有有表决权股东 3,624,238,731 99.9999 当选
公司第九届监 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的议案
事会股东代表 关于增补张帆为公司第九届
出席会议所有有表决权股东 3,624,238,731 99.9999 当选
监事的议案 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的议案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袁琳、霍雨佳。
(三)结论性意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一)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二)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泛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八年三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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