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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王食品:关于新增开设募集资金专户及签署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摘要:股票简称:西王食品 股票代码:000639 编号:2018-003 西王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新增开设募集资金专户及签署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本公司及其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

股票简称:西王食品         股票代码:000639           编号:2018-003

                         西王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新增开设募集资金专户及签署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本公司及其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17年9月21日下发《关于核准西王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1679号),核准公司非公开发行不超过13,000万股新股。根据申购情况,本次确定向8名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96,198,152股,发行价格为每股人民币17.36元。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截至2018年1月10日12:00时,本次发行共计募集人民币166,999.99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65,016.87万元。

    上述募集资金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了天健验[2018]2-2号《验资报告》。

    二、新增开设募集资金专户情况

    为规范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公司在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开立了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用于本次募集资金的存储与使用。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资金新增开立专项储存账户信息如下:

    账户名:西王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

    银行账号:4510000010120100268820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甲方:西王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

    丙方: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保荐机构)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4510000010120100268820,截止2018年1月10日,专户余额为165,409.991872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联合收购KerrInvestmentHoldingCorp.80%股权,本次募集资金到位之前,公司可根据收购及项目实际进展情况,先行以自筹资金进行支付或投入,募集资金到位后依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和程序对先期投入予以置换;差额部分将用于补充流动资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专户应为电子化管理账户,甲方使用专户内资金时,应通过账户电子化管理模块向乙方发起支付申请,经乙方审查后,将专户内的款项以转账的方式划付至指定收款账户。

    专户不得开通通兑、取现、对外开立支票、透支以及一般企业网银、电话银行、微信银行等功能。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

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李威、吴灵犀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

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

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伍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1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且丙方督导期结束(2019年12月31日)后失效。

    特此公告

                                             西王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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