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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698:湖南天雁关于公司全资子公司诉讼结果的公告  

摘要:证券代码:600698(A股) 900946(B股) 公告编号:临2019-006 证券简称:湖南天雁(A股)天雁B股(B股) 湖南天雁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全资子公司诉讼结果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

证券代码:600698(A股900946B股)    公告编号:临2019-006

证券简称:湖南天雁(A股)天雁B股(B股)

          湖南天雁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全资子公司诉讼结果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二审终审判决

    ●公司全资子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审原告

    ●结果及涉案金额:本案终审判决上海财尔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财尔”)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湖南天雁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天雁有限”)货款5,623,028.22元及货款利息(利息计算请见判决情况)。

    ●是否对本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根据本次法院的判决,本案件就此终结,对本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无负面影响。

    公司全资子公司湖南天雁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天雁有限”)收到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书(2018)湘04民终1333号,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2018年1月,公司全资子公司天雁有限向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递交了诉状,起诉上海财尔实业有限公司应向天雁有限支付拖欠货款5,623,028.22及利息491,452.67元,共计6,114,480.89元,详情请见公司2018年1月19日在指定媒体披露的《关于公司全资子公司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03)。

    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并做出一审判决。公司全资子公司天雁有限2018年6月收到湖南省衡阳
市石鼓区人民法院送达的(2018)湘0407民初72号民事判决书。详情请见公司2018年6月21日在指定媒体披露的《关于公司全资子公司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31)。

  上海财尔实业有限公司不服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送达的(2018)湘0407民初72号民事判决,向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二审申请,公司全资子公司天雁有限2018年8月21日收到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应诉通知书及传票(2018)湘04民终1333号,详情请见公司2018年8月23日在指定媒体披露的《关于公司全资子公司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37)。
  法院立案受理,依法进入二审程序,现二审审理已终结。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判决情况

  公司全资子公司近日收到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2018)湘04民终1333号民事判决书(以下简称“判决书”),对天雁有限与上海财尔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做出终审判决,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变更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2018)湘0407民初72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上诉人上海财尔实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上诉人湖南天雁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货款5,623,028.22元;

  (二)变更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2018)湘0407民初72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上诉人上海财尔实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上诉人湖南天雁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所欠货款利息(分别计算为:以437,377元为计算基数,按每天万分之二从2017年7月28日起计算至清偿完毕为止;以550,000元为计算基数,按每天万分之二从2017年9月28日起计算至清偿完毕为止;以550,000元为计算基数,按每天万分之二从2017年10月28日起计算至清偿完毕为止;以550,000元为计算基数,按每天万分之二从2017年11月28日起计算至清偿完毕为止;以535,706.22元为计算基数,按每天万分之二从2017年12月28日起计算至清偿完毕为止;以500,000元为计算基数,按每天万分之二从2018年1月28日起计算至清偿完毕为止;以2,499,945元为计算基数,按每天万分之二从2018年1月29日起计算至清偿完毕为止);

  (三)驳回上诉人湖南天雁机械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上诉人上海财尔实业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54,601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4,601元,共计109,202元,由上诉人湖南天雁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负担202元,由上诉人上海财尔实业有限公司负担109,0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根据本次法院的判决,本案件就此终结,对本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无负面影响。公司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提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湖南天雁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九年三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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