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创板系列研究之一·美国注册制审核篇:充分披露是核心 实质与形式兼具

  主要结论
  美国证券监管系自下而上推动,各层级监管出现顺序是:交易所自律监管->州政府各自监管->联邦SEC统一监管,与中国自上而下的发展路径不同。1)在交易所自律监管在先,法律完善监管体系在后的历史演进过程中,美国形成了发行与上市分离,监管机构发行审核在前、交易所上市审核在后的审查体系;2)源于其联邦政府与州政府分享权力的联邦制,美国形成了联邦与州政府对证券注册双重监管的分工体系;3)自下而上的推动,使得各个层级的监管分工明确,形成了分权、市场化的体系。
  美国的监管机构从不同的角度对发行人实施审查,既有形式审核,也有实质审核。1)SEC审核原则是充分披露。其工作是根据证券法,审阅注册文件,看其是否符合SEC制定的各种披露规则,并从投资者的角度对披露提出意见,促使发行人实质披露;2)美国各州审核原则是投资者公平。州政府根据“蓝天法”实施监管,其原则是证券发行必须保证发行人与投资者之间的公平,或确保投资者风险与回报之间的公平对待;3)交易所的审查则是一种商业行为,不具有法律依据。出于活跃交易、提升形象、打造品牌的要求,交易所对拟上市公司在合法合规、盈利能力、公司治理等方面进行审查。
  启示1:注册制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调动各方力量,不让责任过多集中于监管层。与美国不同的是,中国在证券诉讼、退市机制、投资者保护机制均不完善的情况下,监管方要严把上市关,造成审核过程中以实质审核为主,并且对拟上市企业的追问集中于合法合规性,兼对投资价值和风险作出判断。为了让注册制不变成“财务门槛更低的审核制”,需要将更强的投资者保护机制作为后盾,并适当地将权利下放到交易所。
  启示2:注册制不等于没有实质审查。与美国监管机构的关注点相比,中国证监会主导的发行审核一直更重视诸如持续盈利能力、经营的合法规范、信息披露和财务数据的真实、准确、完整等实质因素,并以此裁决上市与否。试行注册制,意味着证监会将把股票发行审核权下放到证券交易所,让证券交易所拥有发行、上市、交易、退市和自律监管的决定权并承担相应的责任。但在改革初期,审核的关注点不大可能完全转向美国模式,而更可能采取双轨制的模式,由交易所判断企业的投资价值,选出优秀企业,再辅以充分的信息披露,逐步向淡化企业价值判断的方向转换。
  启示3:注册制审查的核心在于充分披露。美国注册制的精神内核在于:通过反复的询问并要求发行人如实回答,来达到充分披露企业商业模式、运营合规性和潜在风险,使得投资者能够尽量准确的衡量企业价值。在现有的IPO审核体系下,除了初次和更新的招股说明书、反馈意见以及发审委提出的问题,外部投资者并不能获得更多信息。证监会发行部要求发行人提供的材料、发行人对反馈意见的回复,并不会向社会公众披露,但往往这些材料可能是投资者判断企业价值的关键要素。科创板在审核过程中应该充分披露这类对市场定价具有“实质影响”的信息。只有这样才能促进市场对新上市公司合理定价,进而让市场理性投资,自担风险。那么在A股市场中屡见不鲜的爆炒新股现象,将可能在科创板不复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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