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市人才住房公积金贷款办法

为贯彻落实《中共九江市委 九江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打造长江经济带重要人才集聚高地的若干举措>的通知》(九发〔2023〕6号)精神,有效缓解人才购压力,结合实际,现制定本办法。

一、申报对象

在九江(含下辖各县、市、区,下同)购房并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地市级领军(E类)及以上人才。

二、申报条件

1.在九江开设住房公积金账户并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6个月;

2.在九江购买商品房或二手房;

3.首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房屋总价的20%,对已结清首套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第二套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普通自住住房的,最低首付比例为30%;

4.购买商品房的,在签订购房合同且合同登记备案后申请贷款;购买二手房的,应在房屋交易过户前申请贷款;

5.具有稳定、合法的经济收入,信用良好,且具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每月的还款额度不能超过借款人家庭月平均收入的50%;

6.申请贷款时,本人及配偶任何一方的贷款或贷记卡,在近36个月内有连续3期或累计6期以上的逾期记录或准贷记卡透支超过180天以上未还记录的,属恶意拖欠的不得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7.无未还清住房公积金贷款。

三、贷款额度

1.贷款不受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倍数限制;

2.贷款最高限额在九江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限额基础上上浮20%。

四、申报材料

(一)购买商品房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

1.九江人才电子卡(需先在赣服通“九江人才服务专区”进行人才认定);

2.贷款对象及其共同产权人的身份证、婚姻状况证明;

3.购买商品房的首付款发票;

4.备案后的商品房购房合同;

5.还款银行Ⅰ类卡。

(二)购买二手房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

1.九江人才电子卡(需先在赣服通“九江人才服务专区”进行人才认定);

2.买方及其共同产权人身份证、婚姻状况证明;

3.卖方及其共同产权人身份证、婚姻状况证明及《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或《不动产权证书》;

4.买卖双方的房产交易合同、买方支付给卖方的首付款银行凭据或流水原件及约定收款账户银行Ⅰ类卡;

5.经贷款银行线下评估的,需提供银行盖章的预评估报告或正式评估报告原件;经贷款银行线上评估的,无需提供预评估报告或正式评估报告原件。

五、申报流程

(一)线下申报。按照购房所在地进行线下申报,申报对象携带申报材料到购房所在地政务服务中心住房公积金业务受理专窗进行线下申报。

(二)审核审批。业务受理网点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贷款审核审批。

(三)贷款发放。办理担保或抵押后,受托银行发放贷款。

本办法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未尽事宜,依据《九江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九房公管字〔2023〕3号)有关规定执行。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2022年8月《关于印发<九江市人才住房公积金贷款办法(试行)>的通知》(九才字〔2022〕17号)同时废止。

来源:九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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