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贷资产分类不准确 吉林辉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罚款30万元
9月30日消息,据中国银保监会通化银保监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显示,吉林辉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因信贷资产分类不准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对吉林辉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处30万元罚款;对赵兴国给予警告。
据悉,吉林辉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1995年12月01日成立。法定代表人王立鹏,公司经营范围包括:吸收人民币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代理其他银行的金融业务;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参与货币市场;从事同业拆借;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银行卡(借记卡)业务;代理买卖基金,信托产品及其他理财业务;贵金属销售业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的其他业务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任职资格审查任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二)拒绝或者阻碍非现场监管或者现场检查的;
(三)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
(四)未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
(五)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
(六)拒绝执行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措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除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至第四十七条规定处罚外,还可以区别不同情形,采取下列措施:
(一)责令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取消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的任职资格,禁止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
原文如下:
(来源: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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