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审慎经营原则等 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源分行被罚款30万元
9月30日消息,据中国银保监会辽源银保监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显示,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源分行因吉林银行辽源分行违反审慎经营原则,未真实反映贷款风险分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对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源分行罚款人民币30万元。
据悉,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源分行是一个组织机构。获得荣誉2017年11月,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源分行获得中央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授予的“第五届全国文明单位”荣誉称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任职资格审查任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二)拒绝或者阻碍非现场监管或者现场检查的;
(三)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
(四)未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
(五)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
(六)拒绝执行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措施的。
原文如下:
(来源: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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