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期货结算业务
金融期货结算业务:期货公司申请成为金融期货交易所全面结算会员和交易结算会员,应当取得中国证监会核准的金融期货结算业务资格。
期货公司取得业务资格且办理完毕营业执照和期货业务许可证变更的,金融期货交易所方可接纳其为结算会员。
金融期货结算业务资格分为全面结算业务资格和交易结算业务资格。全面结算资格是指可以为自身的金融期货业务,以及与其签订结算协议的期货交易所非结算会员的金融期货业务办理结算交割业务资格。交易结算会员是指可以为自身的金融期货业务办理结算交割业务的资格。
期货公司申请金融期货结算业务资格,应当满足一般条件、财务条件以及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条件等多项要求。其中,期货公司和控股股东必须持续经营3年以上;期货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和副总经理中,至少3人的期货从业经验在5年以上,任职时间在3年以上;具备期货从业资格的业务人员不少于30人等条件。
申请全面结算业务资格的,期货公司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控股股东净资产不低于2亿元人民币,控股股东对外投资不超过其净资产的50%。申请日前3个月以来经调整净资本,持续不低于《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管理办法》中规定的最低标准的600%与客户权益总额的10%中的较高者;申请日前12个季度末平均客户权益总额不低于人民币2亿元。
申请交易结算业务资格的,期货公司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控股股东净资产不得低于1亿元,控股股东对外投资不超过其净资产的50%。申请日前3个月以来经调整净资本,持续不低于《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管理办法》中规定的最低标准的300%与客户权益总额的8%中的较高者;申请日前12个季度末平均客户权益总额不低于人民币8000万元(但控股股东净资产超过8亿元人民币的期货公司,可豁免此项条件)。
此外,期货公司申请相应资格时,申请日前3个会计年度中至少2年盈利。权威人士表示,上述资格标准将在有关部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于近期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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