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全省各类交易场所监管的通知》的通知

摘要 尊敬的各运营中心、会员单位及交易商: 本交易中心于2016年9月1日发布了《关于落实江苏省金融办监管文件加强交易商适当性管理的通知》,提高交易商开户交易准入门槛,确保进入交易中心的交易商合格性。现上级...

尊敬的各运营中心、会员单位及交易商:
本交易中心于2016年9月1日发布了《关于落实江苏省金融办监管文件加强交易商适当性管理的通知》,提高交易商开户交易准入门槛,确保进入交易中心的交易商合格性。现上级主管部门再次强调、重申并要求交易场所应当严格按照《关于转发省金融办 <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全省各类交易场所监管的通知> 的通知》(宿金融办发【2016】26号) 内容执行,以便规范交易秩序、维护交易商合法利益,增强交易商适当性管理,确保交易商是合格交易商或行业内交易商。
交易中心公布具体要求如下:
一、交易场所的合格交易商应具备相应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开户时应符合以下条件:
1、保证金账户开立时可用资金余额不低于50万元;
2、交易商名下资产市值不得低于200万。交易商资产包含动产和不动产,开立账户时需提供合法有效的资产证明材料。
本交易中心确定的资产为:(1)交易商本人银行存款;(2)交易商本人名下的房产;(3)交易中心认可的其他资产。
二、交易场所行业内交易商是指与交易产品相关的生产类、贸易类、加工类等交易商,包含与产业相关联的个体工商户。行业内交易商开立交易账户时,需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等相关证明材料。如个体工商户或者自然人作为行业内交易商入市且缺乏上述材料的,需由行业相关机构出具行业交易商证明。
三、在本交易中心新开户交易商,应满足上述第一或第二条规定的条件。
四、被交易中心确定为“休眠账户”的交易商,若交易商需再次获取交易权限的,应满足上述第一或第二条规定条件;在适用第一条规定条件时,“休眠账户”中的保证金余额不应低于50万元。
特此通知。

江苏中苏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二零一六年十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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