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大宗商品现货交易市场交易管理公告

摘要 为进一步规范大宗商品现货交易市场经营,加强监督管理,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发展,青岛市大宗商品交易市场规范健康发展联席会议办公室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根据商务部...

为进一步规范大宗商品现货交易市场经营,加强监督管理,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发展,青岛市大宗商品交易市场规范健康发展联席会议办公室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根据商务部、人民银行、国家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商品现货市场交易特别规定(试行)》,商品现货市场是指依法设立的,由买卖双方进行公开的、经常性的或定期性的商品现货交易活动,具有信息、物流等配套服务功能的场所或互联网交易平台。
市场经营者不得开展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发〔2011〕38号)禁止的交易活动,不得从事期货交易,不得以集中交易方式进行标准化合约交易。现货合同的转让、变更,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办理。
二、凡经本公告列入的大宗商品现货交易市场以及今后批准设立者,都要严格遵守《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2〕37号)规定,以公开、公平的市场环境,服务好实体经济发展。
三、依据《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商务局关于推进大宗商品交易市场规范健康发展意见的通知》(青政办字〔2014〕80号)及相关法律法规,青岛市对大宗商品现货交易市场监管职责分工如下:
1.市工商局负责对全市大宗商品现货交易场所日常监管,维护市场秩序,依法查处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中的违法行为。
2.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负责全市商品现货市场交易涉及的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3.市商务局负责全市商品现货市场的规划、信息、统计等管理工作,促进商品现货市场健康发展。
4.青岛证监局负责全市商品现货市场非法期货交易活动的认定等工作。
5.市金融工作办负责全市股权、产权等类交易市场的行业管理工作,促进市场健康发展。
6.市文广新局负责全市文化艺术类交易市场的行业管理工作,促进文化艺术类交易市场健康发展。
7.各区、市政府负责辖区内大宗商品现货交易市场的监管,并做好统计监测、违规处理和风险处置工作。
近期,在我市部分大宗商品现货交易市场有个别交易者通过网络参与白银、燃料油等商品交易,因无自身风险意识,自主入市发生亏损后引发交易纠纷,应按照交易约定通过青岛仲裁委仲裁或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依法保护自身合法权益。如发现上述市场有其他涉嫌违法违规行为的,请及时向当地工商管理部门举报。如发现有涉嫌诈骗等经济犯罪行为的,请直接向公安部门报案。
四、郑重要求本公告所列大宗商品交易市场经营者将本公告在本市场官方网站首页予以公告,敬请入市者关注。
五、郑重提示全市现货交易市场经营者和入市交易者,商品现货交易市场有风险,入市须谨慎。

附件:青岛市现货商品交易市场名单www.qdbofcom.gov.cn:8080/res_base/gwebcms_com_www/upload/article/file/2015_2/6_17/6r5cib0ojz3v.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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