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裁定现货延期交易不属期货交易

摘要 最高人民法院裁定现货延期交易不属期货交易近期,最高人民法院2015年11月16日的“(2015)民申字第2989号”《民事裁定书》在网络上广为流传,系关于交易商刘某与天津贵金属交易所签约会员,即天津镁...

最高人民法院裁定现货延期交易不属期货交易

近期,最高人民法院2015年11月16日的“(2015)民申字第2989号”《民事裁定书》在网络上广为流传,系关于交易商刘某与天津贵金属交易所签约会员,即天津镁富贵金属经营有限公司(简称“镁富公司”)及其甘肃分公司和业务人员的诉讼案件再审申请裁定。该案自2013年立案以来,备受我国大宗商品现货交易行业关注。据裁定书内容显示,最高法院裁定驳回再审申请,支持甘肃省高院的终审判决,即现货延期交易不属期货交易,刘某与镁富公司签订的《客户协议书》合法有效。

据了解,该案的被告镁富公司是天津贵金属交易所170号会员单位,原告刘某是其甘肃分公司员工陈某开发的交易商。2012年9月,原告刘某经陈某宣传推广后,通过镁富公司在津贵所进行贵金属投资交易,亏损274.34万元,遂将镁富公司及其甘肃分公司和陈某告上法庭。在经过兰州市中院和甘肃省高院的两次判决后,刘某依旧不服判决结果,向最高法院提出再审申请。

刘某申请再审称:《客户协议书》中现货及现货延期交收交易是《期货交易管理条例》明令禁止的变相期货交易,二审法院对《期货交易管理条例》适用错误。但最高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合同中约定的贵金属现货交易和现货延期交易不属于期货交易,不适用《期货交易管理条例》,故支持甘肃省高院的判决,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规定,做出驳回刘某再审申请的裁定。

业内专家认为,该案最高法院的最终裁定可圈可点,即司法裁定主体是我国最高法院,且认定贵金属现货交易和现货延期交易不属于期货交易,这是司法实践中首次在最高级别上肯定现货交易行业正当、合法、合理,可为以后各地各级法院针对现货交易行业的法律裁定提供参考案例,从司法判决角度越来越支持现货交易场所和行业。

东南大宗作为我国“金改区”的金改平台,秉持“公信合法、创新金融、市场服务、稳健发展”的经营宗旨,在合法合规原则下,探索金融创新,服务实体经济和现货交易行业发展,坚信此次最高人民法院对法律界限不明的大宗商品现货行业纠纷案件做出裁决,将推动现货电子交易行业逐渐走出无法可依、监管职责不明的泥潭,促进行业相关法律法规尽早出台,使行业更加阳光透明、稳健有序发展。

继续阅读
期货开户
广告
黄金期货开户
广告
期货免费开户
广告
白银期货开户
广告

轻应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