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远东材料交易中心有限公司连续现货交易管理办法》修改通知

摘要 交易中心发【2017】01号 各交易商: 《远东材料交易中心有限公司连续现货交易管理办法》中第三十条中第五个结算价修改为结算价:指某交易商品该交易日成交价格按照成交量计算的加权平均价...

交易中心发【201701

各交易商:

《远东材料交易中心有限公司连续现货交易管理办法》中第三十条中第五个结算价修改为结算价:指某交易商品该交易日成交价格按照成交量计算的加权平均价格。结算价按照最小变价单位取整。该交易日无成交时,延用上一交易日的结算价。结算价是进行当日订货盈亏结算和制定下一交易日涨跌停板额的基准价,是交易商自主交易形成的价格,是交易中心行情价格的体现。当某品种长时间无交易,结算价严重偏离市场价格导致无法挂单时,经交易商申请,交易中心审核后,允许修改结算价。交易中心的审核标准为:该品种无买卖持仓;近期无交易;结算价偏离市场价格超过产品涨跌幅度时。

特此通知!

远东材料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二零一七年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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