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板直接退市制度
创业板直接退市制度:
首先,深交所建议创业板实行直接退市制度,不再实行长时间的“退市风险警示”制度。公司达到暂停上市条件其股票即停止交易;达到终止上市条件即摘牌。
第二,根据不同情形进一步缩短退市时间,保证问题公司和绩差公司尽快退出市场,使创业板真正实现存优汰劣,健康发展。
第三,不允许暂停上市公司利用资产重组方式恢复上市。杜绝目前上市公司退市过程中出现的久拖不退、“借壳上市”、内幕交易和市场操纵的现象,净化创业板市场环境。
同时,在中小板退市制度经验的基础上,结合创业板公司的特点,在现有《创业板上市规则》规定的退市标准的基础上,增加了两个退市标准。
一是连续受到交易所公开谴责的。创业板公司在最近三十六个月内累计受到交易所公开谴责三次的,将终止该公司股票上市。
二是股票成交价格连续低于面值。创业板公司股票出现连续二十个交易日每日收盘价均低于每股面值的,也将终止该公司股票上市。
注释:退市可分为自然退市、自愿退市和强制退市。自然退市是指上市公司因破产、解散自然消亡而退市;自愿退市是上市公司根据自身发展战略而从证券交易所主动退出的行为;强制退市主要指因公司不符合持续上市标准而被证券交易所强制要求退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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