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交割的“优良交割”原则
在股票交割中,欧美国家多实行“优良交割”原则体现了证券交易所的规则与有关立法的要求。
对于到期不能实行交割,股票购买方的经纪人应向出售方发出“买进通知”,指出由于对方没有实行交割,买进方的经纪人将另行购进股票。其损失概由违约方负责。
为了保证自身的权益,投资人在办理交割手续时应注意下列事项:
1.投资者应按时完成交割,以免纠纷。
2.买进交割后,通常不能立即领到股票。因而,证券商常以“股票暂存证”付予投资人。投资人在领取“股票暂存证”时,要注意上面所记载的股票名称、数量是否相符,“股票暂存证”上所盖的证券商公司印章与负责人印鉴是否有误。
3.在办理交割后所领到的股票,应检查股票背面是否已经盖妥出让人的印章,以免过户时带来麻烦。
4.投资人出卖的股票,若为保管为某公司里的股票,即以保管凭证的证据收据联交付给证券商。证券商再凭收据联及存根联向保管股票的公司领取,然后到交易所完成交割手续。
5.股票暂存证只是暂存的性质,有些证券商所开具的暂存证上面注明保管若干天的字样,因而,投资者应在注明的日期内将股票领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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